中共乌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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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乌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乌党发〔2008〕8号 2008年6月17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结合自治区党委、政府《实施意见》(内党发〔2007〕22号)和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醒认识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市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少生近17万人,在全区较早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节约了大量的社会资金,减轻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
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由于人口计生工作所取得的巨大成绩,使部分干部群众存在盲目乐观、麻痹松懈情绪,加之现行生育政策与育龄群众生育意愿有较大差距,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仍然强劲,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件较差、能力较低,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殖健康需求。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对社会公共服务构成巨大挑战。
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难以逆转的长期影响。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小康的战略高度,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统筹考虑、谋划,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新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努力稳定低生育水平。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目标任务: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重点,着力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积极应对第四次人口生育高峰。统筹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利益导向体系,在民生普惠政策中优先优惠计划生育家庭,形成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法规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到2010年,全市总人口应控制在54万人左右,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0‰左右,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降低,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0‰以内,孕产妇死亡率降到40/10万以下,符合政策生育率保持在90%以上,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左右,综合避孕率保持在87%以上。
三、稳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要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切实加强和改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要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统筹、整合政策资源,形成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保障体系。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各种利益的优先、优惠权作为重要职责,在研究制定各项惠民政策措施时,应充分听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为人口政策提供支撑。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要通力合作,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和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宣传普及优生优育科学知识,加强婚育咨询指导,积极开展婚前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倡导科学婚检,整合卫生、计生、民政资源,成立集婚前检查、婚姻登记和生育保健咨询为一体的婚育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对独生子女社会行为的教育和培养。开展青春期健康教育,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
四、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着眼于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不断丰富人口文化内涵。各类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特别是主要媒体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规划,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的宣传,总结报道先进经验和典型,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要把人口形势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教育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中等以上学校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纳入相关教学内容。以计生网络为依托,面向社区和家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幸福工程”和“春蕾计划”等活动,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五、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建设
按照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和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秀、群众满意的标准,推进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市服务中心为龙头、区服务站为重点、镇服务站为主体、村服务室为阵地、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按规范化管理要求配置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设施。充分利用现代医用PC平台B超技术与信息网络技术,建设数字化服务站,实现人口管理与生殖健康服务有机结合。坚持避孕为主方针,依法开展基本生殖保健服务,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确保广大群众能够充分享受到优质、高效、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确立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的现代服务理念,建立需求信息引导服务机制,不断改进服务手段,丰富服务内容,努力为群众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人口计生公共服务产品。
积极推进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建设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项目,建立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管理、婚姻登记等公共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完善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及各相关子系统,发挥信息引导和支持作用,形成各部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
六、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巩固和完善流入地为主、流入地与流出地相互配合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新机制,真正形成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盘棋”。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和奖励优惠政策。解决好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安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流出地、流入地协同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工作。将驻地部队官兵、家属、子女、军队营区流动人口育龄群众纳入管理服务范围。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工商、劳动保障、城建等部门要定期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互通信息,综合治理流动人口。各级政府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七、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建立和完善奖励、扶持、优惠、保障、补偿、关怀 “六位一体”的多层次、多元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 “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全面落实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对农区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0元。对政策内二孩结扎、双女结扎的农区家庭分别一次性奖励2000元和3000元。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经市级鉴定部门确认)其父母不再生育子女并不再收养子女的,一次性发放10000元的补助金。对年满58周岁以上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奖励资金要全额列入财政预算,落实率要达到100%,并根据财政可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奖励标准。积极探索生育关怀联动与长效机制,拓展计划生育公益金融资渠道,在保证各级财政投入逐年递增10%的同时,动员企业和社会各界向生育关怀公益金捐助。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在制定普惠政策时,要注意与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相衔接,通过奖励、扶持、优惠、保障、补偿和关怀等具体政策措施,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保障制度。民政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和医疗救助政策,对独生子女或其父母因重大疾病、伤残、死亡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给予优先救助。科技、农业和扶贫开发部门要优先为计划生育家庭安排各类扶贫资金和项目。各类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要对现役军人家属、子女给予照顾。要统筹和整合各类社会资源,积极发展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会福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切实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
八、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坚持依法管理,人口计生、纪检监察、法院、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相关部门要与人口计生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医疗保健机构在接收孕产妇生育时,对无《计划生育服务证》的,要及时向所在镇(办)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时要严格查验有关证件,对无《计划生育服务证》的,不得办理落户手续,并及时向所在镇(办)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组建征收专门执法队伍,各级法院要积极配合。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应全部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部门责任制,公安、民政、民委、卫生、煤炭等部门在办理收养、变更民族、登记结婚、开具出生医学证明、鉴定国有煤炭工人身份等手续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律严肃处理。
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凡违法生育(或收养)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曝光。对违法生育的党员,要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对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该降级撤职的,要降级撤职,该开除的,坚决予以开除;农区居民和城镇居民5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授予各种社会性荣誉。因违法生育受到处理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提请党委、人大、政协依法予以罢免。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生政策外生育的,5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已评上的取消文明单位资格,并给予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社会公众人物、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违法生育的,依法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取消其企业所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其它民生政策如低保、征地补偿、扶贫开发等,都要剔除政策外生育的人口。各部门在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时,应征求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意见。要建立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以及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应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要将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制定消除性别歧视、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标本兼治的工作机制。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规范医疗市场,加强B超管理,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及溺、弃、残害女婴等违法和犯罪行为。
九、切实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保障力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实绩考核指标体系,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认真落实“一票否决制”,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完善党委、政府议事制度,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要专题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切实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交上年度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按季度召开工作会议,通报情况,部署工作。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要求,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体系和办法,实行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分线考核。进一步落实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同级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逐年增加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经费投入,到2010年,全市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22元,按3:2:3的比例分级承担。继续安排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8元,届时,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同时,鼓励经济发展较快的区率先完成投入任务,增加投入。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关心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选派优秀人才充实、配强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注意加强培养和使用实绩突出的优秀计划生育干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特殊、任务艰巨,要按规定落实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要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和人员稳定,各镇(办)要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工作人员,村(社区)要按照年轻化、女性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的要求,配齐配全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要重视做好干部在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不断加强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技术精湛、服务优质、作风优良、适应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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