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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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次阅读 2024-07-07 17:06:25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惠市委发〔2007〕38号 2007年11月2日)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中央《决定》,深刻认识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深刻认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地位。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全市共少生了75万人,持续稳定的低生育水平、适度的人口规模和良好的人口环境,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拉动了人均GDP的快速增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惠州赢得了战略主动权。今后一个时期,实现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无不与人口问题密切相关。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是全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战略选择。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深刻认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经济总量与人口总量之间分子与分母的关系,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切实把人口计生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突出地位,坚持长期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坚持全面稳定低生育水平不放松。
2、深刻认识制约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面临的严峻形势。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面临的人口形势依然严峻。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生的子女已进入婚育期,形成人口生育的小高峰;享受“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可以生育两个小孩”政策的第一代独生子女相继进入婚育期,这种“双峰叠加”的局面将持续十几年。人口总量的持续增长和流动迁移人口的不断增加,将对教育、卫生、人口计生、劳动等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资源产生不利影响。当前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对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存在思路不清、盲目乐观、麻痹松劲思想和畏难情绪,导致基层基础薄弱、机构队伍不稳定、管理手段弱化、工作出现滑坡。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制约着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3、深刻认识中央《决定》对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重大指导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决定》全面部署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指导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进一步抓好抓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行动指南。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决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中央《决定》列入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干部学校、婚育学校的培训内容,广泛开展研讨班、培训班、报告会和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宣传以及系列社会化宣传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深刻领会中央《决定》精神,增强抓好抓紧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创造性地将中央作出的各项重大部署真正落到实处,努力开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局面。
二、继续深化人口计生工作综合改革,全面落实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
2006年8月,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决定》(惠市委发〔2006〕24号,以下简称市《决定》),市《决定》为“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明了方向,关键在于抓好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发展全局,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市《决定》的精神上来,继续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认真落实市《决定》提出的11项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建设,形成一个具有惠州特色的完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体系。
1、全面落实与经济发展同步的公共财政投入和利益导向机制。按照中央《决定》要求,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奖励优惠政策、免费基本技术服务项目以及基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工资待遇的落实。2010年完成中央《决定》确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人均30元以上的目标。
2、坚持经济发展成果与民共享的原则。全面落实好《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惠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实施办法》和《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户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计划生育系列优先优惠政策,实现2008年秋季入学前,县(区)100%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和纯二女结扎户的孩子中考加10分录取等优惠政策。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予以帮助。建立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计划生育手术保险制度和独生子女综合保险制度,完善以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3、全面落实顺应群众需求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机制。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生育文化需求,积极创新推广媒体、广告、网络、短信、电话自动语音咨询热线等宣传模式,普遍推广以优生优育、少生快富、生殖健康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农村、企业和校园婚育文化。2008年县(区)100%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站,城镇100%在广场、主干道等公共场所设立1个以上的大型计生公益广告宣传牌,大中型企业普遍开展“婚育新风自助餐”、“青春健康”互动式教育活动,大力弘扬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文化,提高生殖健康水平,引导群众自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
4、加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形象规范手册》、《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2007年底前完成计生服务机构的外观、标识、医疗设备、功能科室的规范化建设,统一医技人员的着装,完善相关制度;2008年实现100%计生服务所配备1名以上妇科注册执业(助理)医师;配备微机,实行信息化管理。扎实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区)的创建和回顾评估工作,全面推进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积极实施联合国人口基金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试点工作。继续引导群众参与婚前医学检查,全面实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
5、全面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机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是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央《决定》的要求,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和落实经费。县(区)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配备3-5名专职管理人员。镇(街道)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按照每3000名流动人口配备1名管理人员的比例,公开招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管员,具体招聘办法由市政府统一制定。实行“县(区)招聘、镇(街道)管理使用、市备案”的管理模式。其基本工资及待遇按照各县(区)的标准执行,资金来源由市、县、镇三级财政统筹解决。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样的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大力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水平。
6、全面落实依法管理、综合治理和村(居)民自治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政府服务、社会参与、民主自治的结合点,以落实基层层级计划生育动态管理工作机制为切入点,使干部成为推进民主自治的“领航人”;以落实优先投资于人的利益导向机制为兴奋点,使村(居)民成为自觉依法生育的“明白人”;以还权于民为落脚点,充分发挥群众、计生协会会员在计生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使村(居)民真正成为民主自治的“当家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乡镇及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广东省城市街道及社区居委会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组织群众依法修订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和民主公约,建立健全计划生育事务票决制、自主制、评议制、监督制,积极探索“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社区服务、村(居)民自治”的计划生育民主自治新机制。建立“社区负责、单位配合、物业协助、业主参与”的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模式。广泛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格村、先进村和“两无”(村无政策外出生、镇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创建活动,千方百计稳定和降低生育水平。
7、全面落实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兼职成员单位定期磋商、密切配合、综合评估的协调运作机制,构建“党政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工作格局。纪检监察、公检法、卫生、房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好市《决定》要求,结合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制定本系统的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相关制度,对孕情检测、住院分娩、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把好出生关、入户关和办证关。
三、切实加强人口计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开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局面
1、切实加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人口发展战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政策要充分考虑人口因素,注重吸纳人口计生部门意见建议。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把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勤劳致富奔康、新型生育文化建设与发展农村经济、改变农村面貌、塑造农村新风尚有机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协调发展。
2、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力度。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为目标,以落实综合治理职责、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保障计生财政投入等为重点,以绩效考核、公众评价和社会监督为手段,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分别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党政领导重点考核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重视程度、人财物投入、人口计划完成、政策法规落实以及本人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等情况;对责任部门重点考核落实综合治理职责情况;对人口计生部门重点考核业务工作情况。严格按照《惠州市县(区)委书记责任考核实施办法》的要求,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县(区)主要领导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对人口失控的地方,要追究党政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政一把手,特别是换届后新上任的领导干部,要切实做到“亲自抓、负总责”,完善有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深入基层现场办公、组织调研,及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重点任务的完成。加大党员干部群众违法超生查处力度,对非婚、重婚或离婚前怀孕造成政策外超生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各县(区)每年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4、切实加强基层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决定》要求,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镇(街道)计生办、服务所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落实其编制、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兑现计生干部岗位津贴每月200元,市直专(兼)职计生干部岗位津贴每月100元。按总人口基数拨付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配齐配强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实行计生专干与村(居)委会干部同等待遇。加强职业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队伍。对在计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干部,要优先提拔、予以重用。
5、切实加强计划生育非政府组织建设。落实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建设,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民主自治、奖励扶助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生育关怀行动”、“幸福工程”、计划生育“三结合”等惠及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活动,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中央《决定》的实施意见,并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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