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台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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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台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台市委发〔2008〕85号 2008年8月1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把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定》上来
1、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市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经过坚持不懈的艰苦努力,全市少生人口300多万人,对提升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群众生活水平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我市人口总量庞大、人均水平低的现象并没有根本改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然面临严峻形势。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难以逆转的长期影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决定》精神,进一步强化计生国策意识,切实做到“四个不动摇”,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计生工作,切实把稳定低生育水平放在首要位置,加快推进我市从人口大市向人力资本强市转变,努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2、加大对违法生育的控制力度。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各级人口计生、法院、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调查取证、收入核定等工作,不断提高征收符合率。对于名人、富人和社会公众人物等特殊群体超生的,加大曝光力度,建立违法生育档案,并就高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报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对于户口不在本地的违法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时,要通过正式途径协商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其实际收入。各级要将计划生育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法院要加大计生非诉案件的执行力度,确定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人口计生案件执行机构。进一步健全完善计生合同管理制度和违法生育有奖举报制度。按照“县级财政统筹、乡级立项申报、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审定”的原则,正确规范使用社会抚养费,把社会抚养费用到宣传服务、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等利益导向上,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推进新型生育文化建设。积极推进“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工程”,大力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各级党委要将人口理论列入中心组学习内容;组织部门和党校要将人口形势教育列入干部培训课程;宣传部门每年要集中组织策划一批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的国情国策和青春期健康教育;新闻媒体要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栏目,公开曝光一批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行为,对于涉及计划生育情况的宣传报道,应事先向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宣传。要坚持四级联动、环境带动、媒体互动“三动”并举,做到集中宣传有声势,经常性宣传不断线,不断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加强对农村的宣传,深入推进“生育文明村村新”活动。
4、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健全完善政府为主、社会为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积极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大力开展新农村新家庭“少生快富”工程和“生育关怀”行动。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经个人提出申请批准后,由县级财政负担。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台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意见》(台市委办〔2002〕129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设立台州市计划生育公益金。建立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救助扶助制度和计生贫困家庭子女助学制度。积极推行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在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农村五保户供养等制度时,要将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优先纳入。
三、大力夯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
5、积极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深入实施“计划生育固本强基工程”,建立新农村建设和人口计生工作“资源捆绑”制度,对于因人口计生工作被“一票否决”的村(居),停拨除社会保障资金外的有关政府性补助资金一年,次年经考核合格的,可予补发,否则不予补发。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健全完善村规民约,提高对违法生育制约的有效性。加强村级计生服务员队伍建设,每个村至少要有1名女性计生服务员;2000 人口以上的大村要配备 2 名以上计生服务员。村级计生服务员工资纳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到“十一五”末,村级计生服务员最低报酬标准在“十五”基础上翻一番。完善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管理单位制度,实行限期转化,责任追究。深入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十村示范、五十村整治”工程,市每年开展计划生育示范村(居)表彰奖励活动。
四、积极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6、切实加强计生技术服务工作。积极推进计生技术服务“二次发展”,制定并实施“二次发展”规划。深入开展多层次的“创优”活动,“十一五”期末,争取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市、区达到3个,全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市、区达到5个,市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市、区达到7个。深入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程”,认真落实各项免费服务制度,不断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制度,健全完善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对违法怀孕对象依法落实补救措施。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扎实开展每年两次的查孕、查环、查病“三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率。加强县、乡、村三级技术服务网络建设,重点抓好县计生指导站和乡镇中心站标准化建设,到“十一五”期末,70%以上县级计生指导站、乡级计生服务站达到省级优质型标准。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计生指导站、服务站列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
7、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合作,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措施。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建立政府协调,卫生、人口计生、环保、科技、食品药品监管、宣传、教育等部门参与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各级医疗卫生、妇幼保健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工作。积极倡导科学婚检,全面建立免费婚检制度。开展生育救援行动,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对独生子女社会行为的教育和培养。
8、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把逐步构建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积极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农村要加快构建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重视和关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大力发展老年文化、体育、教育事业,丰富和活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业。深入开展敬老爱老活动,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进一步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9、加大齐抓共管力度。积极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制改革,逐步实现流动人口信息统一采集、证件统一查验、数据统一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专门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流动人口协管员要切实承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采集等有关职责,计划生育专职人员重点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各相关部门在为流入人员办理暂住证(居住证)、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和子女入学、入托等手续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相关证明的,应及时告知人口计生部门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强化流动人口市内、县内“一盘棋”机制建设,进一步明确现居住地与户籍地的责任划分,并严格考核,追究责任。在流入人员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和流出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建立计生协会组织和流动人口联络员队伍。积极依托台州在外商会加强计生协会组织建设。
10、认真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制度。坚持“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各地要按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数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经费。流入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按户籍人口标准增配计生工作人员;流入人口较多的村居、社区,按户籍人口标准增配计生服务员。对流出人口,要充分发挥村党员、干部的作用,实行分片联系、包干到人,及时掌握情况,切实加大源头管理力度。对使用假计划生育证明导致违法生育的对象,就高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11、深入推进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健全完善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共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两非”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对违规医务人员依法吊销执业资格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对个体诊所或零售药店违规的一律从重处罚;对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取消再生育指标。各级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严格加强医疗机构B超机和终止妊娠类药品、促排卵药品的管理,严厉打击地下“黑B超”。各医疗机构对住院分娩、接受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并定期与当地人口计生部门互通信息。
七、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保障力度
12、建立稳定增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到 2010 年,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达到 25 元以上,并继续安排“十五”期间已将社会抚养费、乡镇街道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届时,全市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按常住人口人均达到 30 元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药具、信息、培训等机构从事公益服务所必需的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13、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确保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和队伍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已撤并的要予以恢复。乡镇计生办和计生服务站要挂牌,计生服务站纳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要配备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班子成员。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确保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名、大的乡镇街道有必要数量的专职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公务员,并配备必要数量的专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各级在推荐选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要有一定比例的人口计生干部。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列入群众团体序列。协会工作经费单独列入财政预算,不挤占同级人口计生事业经费,并达到人口计生事业经费的10%以上;县、乡两级政府每年要在社会抚养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协会项目经费。乡、镇、街道计生协会会长由副书记兼任,专职副会长享受副科级待遇。创造条件落实村(居)计生协会专职副会长和会员小组长的适当报酬。
14、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步伐。积极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化工程”,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信息网络作用,按照“一数一源、共建共用”的原则,加快建立部门人口信息互换共享机制。各级公安、劳动保障、民政、卫生、税务、统计、教育、工商和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定期交流、掌握人口出生、流动、结婚、怀孕、生育、防疫、入学等方面信息,确保人口信息真实可信。医疗保健机构在接收孕产妇、出具新生儿证明,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儿落户和外来人口登记时,应认真查验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对无相关证明的,要即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信息。充分利用农村党员远教网络和农民信箱等,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宣传和业务培训。
八、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15、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位置。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常委会专题听取汇报、主要领导联系人口计生重点单位、主要领导专题检查指导人口计生工作、党委政府专项督查人口计生工作、定期进行工作通报”等领导重视“五项经常性制度”。建立人口计生工作领导责任联包制度,县领导包乡、乡领导包村、村领导和党员干部包户,联系人每年为联系对象解决突出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的督查内容。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作一次专题报告。健全完善预警机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及时进行警示。
16、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建立党政班子、领导干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期评价制度,实行逐年考核,并作为干部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之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计生国策落实情况作为选拔、奖惩干部的重要标准,对于表现优秀的应注意提拔使用;对于市重点管理单位连续3年未能转化的,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降职。对于工作严重滑坡、违法生育失控、统计信息问题突出的地区,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纳入市和县、市、区对台州市省级中心镇年度考核的内容。各相关部门在出台相关社会经济政策时,应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完善部门垂直挂钩责任落实制度,县、市、区垂直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绩,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市级部门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认真落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对于违反或拒不配合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不得享受市内各级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完善激励机制,市委、市政府每5年评选一次“台州市人口奖”。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中央《决定》和省、市实施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相关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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