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据平邑公安消息,2月22日,网传“平邑一女子持铁棍殴打环卫工”。针对此情况,平邑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经查,当日上午6时许,平邑县某环卫公司管理员付某某与环卫工人刘某某,因清理路面卫生问题发生口角。其间,付某某持拖把杆对刘某某进行了殴打。目前,付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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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殴打他人的行为人的治安处罚规定如下: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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