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某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案件情况
康康系某学校学生,因疫情防控影响,学校实行错峰入学的措施,规定康康所在年级的学生需于7点20分到校时间,于是康康于7点20分前到校。但其后独自攀爬护栏玩耍时不慎从三楼坠地受伤,事发时间为7点21分。经鉴定,康康所受伤害构成一处10级伤残和一处8级伤残。学校和家长因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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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康康在被告学校上学期间,如果值班老师按规定的时间进入教室,加强对学生进行管理,就有可能及时发现学生康康的异常情况。所以学校在学生管理和安全隐患上存在漏洞,没有及时防范和制止危险行为,对该责任事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康康作为六年级的学生,对自身的安全应具有一定的认知和防范。康康在没有同学推搡或追赶的情形下,独自一人攀爬护栏,从三楼坠下致伤致残,其对该责任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康康和学校对该责任事情的损失按60%和40%的比例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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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律释法
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校方应创造安全良好的环境,规范校园管理,建立完备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切实担负起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家长也应主动配合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看管,在家庭教育中强调安全教育和自我防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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