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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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次阅读 2024-07-02 01:10:1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18〕1303号)
为进一步规范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办理,结合业务支持平台日常业务系统上线后业务办理流程的变化,我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1月29日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
为进一步提升挂牌公司股票限售、解除限售业务办理规范性,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挂牌公司股票限售、解除限售应当符合《公司法》、《收购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并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申请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时,应考虑股东是否符合多重限售或解除限售条件:如股东符合多重限售条件的,应分别计算限售股数,以最大值为本次限售股数;如股东符合多重解除限售条件的,应分别计算解除限售股数,以最小值为本次解除限售股数。
被质押/冻结股票如需办理限售或解除限售的,还应遵守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二、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所持股票达到限售或解除限售条件后,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1.挂牌公司向中国结算申领的挂牌公司全体股东名册;
2.加盖挂牌公司公章的申请及申请表,包括《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申请表》(附件1)/《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表》(附件2);
3.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挂牌公司股东所持股票达到限售条件的,应及时通知挂牌公司办理限售登记。在办理限售登记期间,股东应严格遵守限售规定,不得违规进行股份转让。
三、主办券商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申请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是否准确。审核无误后,主办券商通过全国股转公司日常业务系统(以下简称“日常业务系统”)填报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明细信息,并将挂牌公司申请材料作为附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备案。
四、全国股转公司对限售、解除限售申请进行备案确认后,向中国结算发送明细数据。
五、主办券商提交申请后,应当密切关注业务办理进度,在业务流转至中国结算时,督促挂牌公司及时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发行人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票限售或解除限售登记。
六、办理解除限售业务的,挂牌公司应当在中国结算审核通过后,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编制股票解除限售登记公告,并根据《发行人业务指南》规定,最晚于解除限售生效前三个转让日披露。
七、挂牌公司公司章程、相关协议或股东承诺等对公司股票约定更长限售期或更高限售比例的(以下简称“自愿限售股票”),相关股东应当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通过挂牌公司披露《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自愿限售的公告》(附件3),并于同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股票限售,申请材料应包括:
(1)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2)《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自愿限售的公告》;
(3)挂牌公司和自愿限售股东共同签字盖章的申请书(附件4);
(4)主办券商出具的审查意见(附件5)。
自愿限售股票达到约定或承诺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挂牌公司应及时申请解除限售。股东应严格遵守自愿限售相关约定或承诺,在达到约定或承诺的解除限售条件前,原则上不得提前解除限售。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售股票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且过入方不存在其他限售情形的,过入方可申请解除限售。
自愿限售股票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过入方应当继续遵守自愿限售相关约定或承诺。
九、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不得无故拖延申请股票限售或解除限售。挂牌公司及其股东、主办券商应当保证其向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申报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
1.《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申请表》;
2.《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表》;
3.《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自愿限售的公告》;
4.《XXX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股东关于提请协助出具限售股份登记函的申请书》;
5.《XXX证券公司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自愿限售股份申请限售登记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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