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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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京政发〔2012〕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及《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京发〔2011〕9号)精神,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为全面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提供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民生优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饮用水、水环境等问题,保障水源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顺应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以水定需、量水发展;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合理配置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和再生水;坚持创新驱动,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40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15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5%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15年全市重要水库、河流、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46.58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1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1以上;重要水库、河流、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按照“生活用水适度增长、环境用水控制增长、工业用新水零增长、农业用新水负增长”的原则,市政府结合水源条件和区域功能定位,分期确定2015年、2020年各区县和重点行业的用水总量,作为控制红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红线逐年制定并下达各区县和重点行业用水计划控制指标。各区县政府根据用水计划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用水计划控制指标落实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五)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新城和重点发展区域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或水资源评价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六)严格取水许可与用水指标管理。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年用水总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年用水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年用水总量超过50万立方米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区域、行业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计划控制指标,要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七)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抓紧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确保应收尽收。
(八)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划定地下水(环境)功能区,编制地下水保护规划,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和水位控制,定期开展地下水分区评价。重新核定地下水超采范围,一般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禁止新增各类取水,逐步削减超采量。基岩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严格限制审批新增机井,各区县一律不再批准新增机井。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和重大建设项目用水,确需开凿机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水单位和个人改变机井用水性质,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用水指标,并按照新的用水性质类别计价缴费。制定实施地下水压采方案,逐步关闭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实现采补平衡。
(九)强化多水源统一调度。依法制定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完善全市水资源统一调度机构,实行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再生水统一调度,优化配置。区县政府按照全市水资源调度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调度与配置方案,区域水资源调度要服从全市水资源统一调度。供水单位应按照全市水资源调度计划编制供水调度计划。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确定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业用新水量下降率为区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指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指标逐年分解到各区县,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用水效率监管。
(十一)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区县政府要切实履行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运用市场机制促进节约用水。严格实行产业用水效率准入制度,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推进生态环境建设节约用水。
(十二)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行业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用水定额,并按照节水降耗的要求适时修订。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超计划累进加价。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编制节水设计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市、区县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三)积极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扩大工业利用再生水,继续推进生产工艺节水技术改造,加快制定并公布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产品淘汰名录。加大生活节水工作力度,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并积极发展再生水、淡化海水、雨水收集利用。将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十四)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确定城镇污水处理量(率)、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削减量、区县界考核断面水质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区县。区县政府依据考核指标制定治污减排计划并逐级落实责任制,纳入年度工作重点。
(十五)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功能区和区县界水质水量动态监测,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规划新建或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主要指标需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进一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排放标准,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对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工业企业废水监管,确保重点污染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强化入河湖排污口管理,对入河湖排污口出水超出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要依法取缔并封堵。对于无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直排环境的企业和已建污水处理设施但水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责令关闭。严格排水许可管理,对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在线监控。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十六)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由区县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禁止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大力推广清洁生产,防治面源污染。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
(十七)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编制全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湿地的保护,继续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健康生态。开展内源污染整治,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定期组织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十八)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考核纳入市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负总责。建立健全区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指标管理责任制。市政府与各区县签订年度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达标责任书,与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订行业用水效率监管责任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区县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十九)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完善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与统计等管理办法,健全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开展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用水户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区县界等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逐步建立水质监控管理平台。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及时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
(二十)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在中央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跨省市的首都水资源协调委员会。进一步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二十一)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将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示范工程、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二)健全政策法规体系。推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等法规的制定工作,严格实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排水许可、节约用水管理、水务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务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等制度。加强水务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水资源管理执法力度。
(二十三)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定期公布各区县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指标的考核结果。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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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心都随你枯竭

节水人人有责发现问题处理难?要解决好基层认知。

10天前

忧情季节

[赞][赞][赞][赞][玫瑰][玫瑰][玫瑰]

10天前

你的名字叫做蛋

化肥不能超标,饮用水超标,种出来的粮食的重金属也超标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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