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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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包府发〔2014〕9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全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等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责任制,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现结合各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用水现状和用水需求等情况,制定出我市各地区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以切实加强水资源的科学配置、节约和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为重点,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水生态健康为目标,强化水资源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管理能力,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持续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按照自治区下达给我市的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确定2015年、2020年和2030年三个规划水平年各旗县区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红线,作为各旗县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管理目标。2015年、2020年和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分别控制在10.88、10.65和11.87亿m3以内;2015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0年下降2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2015年、2020年和2030年全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0%、86%和100%。规划年内全面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形成水资源科学合理配置新格局,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水环境质量和重点地区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得到有效控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科学发展,走量水而行、以供定需、绿色节约的道路,使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注重人口、资源、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坚持统筹考虑,公平合理。充分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水资源条件和供用水现状等情况,科学规划、考量各地区未来发展的用水需求和供水能力,合理确定区域用水总量等控制指标,科学制定水量分配方案,促进各地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实现统一管理调度,科学优化配置。逐步完善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建立城乡水资源从供水、用水、排水到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及再利用、水资源保护的全过程管理体制,把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和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水资源管理在空间与时间的统一、质与量的统一、开发与治理的统一、节约与保护的统一,达到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水资源的最佳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结合。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等各种水源,以及水量与水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做到优化配置,切实保护。
(四)坚持开源、节流与高效,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继续扎实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水优先、治污为本。源头控制与末端监控相结合,以节水促减污,限排促节水,坚持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建立水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抑制用水过快增长,减少废污水排放量,加大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力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积极发展高效节水产业,以适应我市干旱缺水的水资源条件。加强供水管理,通过工程措施改变水资源天然时空分布与产业布局不相适应的被动局面。
(五)坚持改革创新,科技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六)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发挥市场机制对促进水资源管理、配置和合理用水、节约用水的调节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政府统筹、水务部门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动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格局。
(二)构筑制度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完善节约用水管理、水资源保护、水功能区管理和水资源调度等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建立水资源长效管理机制。
(三)严格落实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制度。各地区、部门要控制不合理取用水量的增长,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取水项目;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限制审批新增用水;对尚有开发潜力的区域,在有效保护、厉行节约的基础上,制定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水资源政策,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依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的意见》、《〈包头市委、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实施方案》,取用水建设项目必须开展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水资源论证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予批准立项;对于未经水资源论证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
(四)严控地下水开发,明确地下水使用退出机制。建立地下水开发利用预警机制,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双重指标控制,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山北地区严禁过度开采地下水,地下水优先用于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确保优质优用;依据《包头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管理区划》划定的保护区、禁采区、限采区,明确地下水管理和保护要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除生活饮用水和有特殊生产工艺要求外,工业、经营服务业、绿化等用水退出使用地下水,符合水源置换条件的自备井予以封停关闭;持续开展地下水开采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查处地下水偷采行为,封停关闭非法自备井。
(五)严格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执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和《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对取用水单位实行定期水平衡测试,严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等环节的管理,对高耗水产业、行业进行排查并限期整改。加强水资源监控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有效监控和及时评价。
(六)持续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按照政府推动、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原则,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促进各行业节约、高效、合理用水,通过示范引导,建立健全节水长效运行机制。围绕发展高效农业,加大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力度,加快黄河水权转让进程,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效率;加强行业节水管理,开展节水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先进节水和污水处理回用技术,提高水重复利用率,鼓励企业研发和引进先进技术,达到节水减排;加大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力度,降低管网漏失率,推广普及高效实用的节水器具,推行节水型社区建设;充分利用非常规水资源,提高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实施雨污分流,努力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零排放、全利用目标。
(七)实施水权转让和输水工程,为县域、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以促进产业转移和新兴产业发展为目标,着力解决山北地区水源问题和重点项目的水量指标配置问题。加快推进黄河水权转让一期工程,落实6800万立方米转让水量节水工程建设费,将黄灌区农业用水置换,以保障新建工业项目用水需求;加快推进镫口至土右旗工业园区供水工程,包头至固阳输供水管道工程相关配套工程建设进度,做好包头至满都拉输水管道工程和达茂旗塔令宫水库工程前期工作,为县域、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水源保障。
(八)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区域河网水系整治,严格河道、水域管理和保护,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扼制非法围垦河道、破坏水工程行为。严格入河排污口审查审批制度,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新、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须进行科学论证,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并核减排污量。
(九)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建立和完善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明确水源地保护目标、任务、责任和措施,明确水源污染防治重点。建立健全水源地值班巡检制度,加强水源地水质检测,严厉查处污染水源违法行为。制定生活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环保、水务、公安等相关部门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联动机制,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有效处置,确保水源地运行安全、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
(十)建立考核制度,实行严格问责。把水资源管理指标的落实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按照国务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3号)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尽快配套完善我市及各旗县区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建立水资源管理考核和奖惩机制。
附件:包头市各区旗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目标
旗县区
水平年
用水总量
(亿立方米)
用水效率
监测水功能区达标率(%)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0年下降(%)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全市
2015年
10.88
23
0.55
70
2020年
10.65


86
2030年
11.87


100
青山区
2015年
0.90
22
0.75
2020年
0.89


2030年
0.99


昆区
2015年
2.10
21
0.75
50
2020年
2.09


100
2030年
2.33


100
东河区
2015年
0.68
23
0.75
100
2020年
0.68


100
2030年
0.76


100
高新区
2015年
0.62
25
0.75
2020年
0.62


2030年
0.69


九原区
2015年
0.95
23
0.65
2020年
0.94


2030年
1.05


土右旗
2015年
4.40
23
0.50
50
2020年
4.20


75
2030年
4.62


100
达茂旗
2015年
0.52
22
0.75
100
2020年
0.54


100
2030年
0.64


100
固阳县
2015年
0.57
23
0.75
50
2020
0.55


75
2030年
0.63


100
石拐区
0.11
23
0.75
0.11


100
0.12


100
白云区
0.03
23
0.03


0.04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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