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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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次阅读 2024-09-19 16:18:42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鄂府发〔2017〕6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40号)精神,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化、专业化水平,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改革和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出资人代表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坚定不移地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权责明晰。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事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推进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建立健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保障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激发企业活力、创新力和内生动力。
2.坚持突出重点。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以管资本为主,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注重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国有股东权力。
3.坚持放管结合。按照权责明确、监管高效、规范透明的原则,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和监管方式转变。该放的依法放开,切实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该管的科学管好,严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坚持稳妥有序。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突出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系统性、协调性,以重点领域为突破口,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二、调整优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职责
(一)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责定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要准确把握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
(二)加快健全和完善旗区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地)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监管组织机构,对国资监管机构不健全、设立不规范、经营性国有资产存量较大的旗区,具备相关条件的,要单独设立国资监管机构;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较少的旗区,可在相关代理履行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加挂国资监管机构的牌子。要依法规范旗区国资监管机构职能,以管资本为主落实出资人主要职责,强化国资监管队伍建设,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统一制度规范、统一工作体系的原则,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健全完善相关法规,规范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
(三)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按照“总体部署、全面脱钩、分类指导、分步完成”的总体思路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统一授权、全面覆盖,区分性质、分类监管,因企制宜,分步移交”的原则,推进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所办(属)企业和直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脱钩,脱钩企业和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市本级所属各类经营性资产和国有收益以及新设立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的国有资产和国有权益,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统一监管。对国家明确规定有特殊国有资产监管政策的行业企业和资产,以及与部门行业管理暂不具备分开条件的个别行业企业和资产,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相关单位履行监管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对已经具备移交条件的企业及经营性资产,要即时纳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体系;对暂不具备划转条件的个别企业和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直接管理的单位要理顺产权关系,按照成熟一个移交一个的原则,逐步纳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体系。
(四)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聚焦监管内容,实行放管结合,该管的要科学管理、决不缺位,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更好地服务于我市战略目标,实现保值增值。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决不越位,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以管资本为主,发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专业化监管优势,逐步推进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全覆盖。
(五)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监管重点。加强战略规划和投资引领,遵循市场机制,规范调整存量,科学配置增量,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企业主业集中;优化国有资本在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在行业、在区域间、在企业间和在企业内部的分布,大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形成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格局。加强对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及国有企业财务状况的监测,强化国有产权流转环节监管,严格执行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按照国有企业的功能界定和类别实行分类监管。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综合考核资本运营质量、效率和收益,以经济增加值为主,并将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合规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等纳入考核指标体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将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结果与职务任免、薪酬待遇有机结合,坚持“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和“企业负责人薪酬增幅低于企业效益和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原则,着力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推进国有企业负责人副职薪酬差异化管理,完善工资与效益挂钩联动机制,强化国有资本经营责任意识。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推动国有企业不断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档分层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产监督,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制度,完善外派监事会监督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追究体系、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
(六)改进创新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和手段。落实全面依法治市的总体要求,大力推进国有资产依法监管,着力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思路,更多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的方式和手段加强监管,切实减少出资人审批核准事项。突出章程在依法规范各治理主体权责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一企一策”制定公司章程、规范董事会运作、严格选派和管理股东代表和董事监事,将国有出资人意志有效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针对企业不同功能定位,在战略规划制定、资本运作模式、人员选用机制、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分类监管。调整优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能配置,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优化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制定和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制度,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地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和管理架构、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建设阳光国企。
三、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
(一)建立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规则。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政府宏观政策和有关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进退机制,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推进国有资本优化重组。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做强做大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立足于优化提升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整体效率,做好增量、盘活存量、主动减量,创新发展一批、重组整合一批、清理退出一批,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关键领域、重要基础设施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产业链关键环节和价值链高端领域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流动性,增强国有经济整体功能和提升效率,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国家和自治区战略目标任务。要建立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处置低效无效资产。推动国有企业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推进国有资本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放开竞争性业务,实现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更好融合。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市、旗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覆盖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国有企业市场化分红机制。科学界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定位,合理确定收支范围,进一步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推进改革发展、布局结构调整、科技进步、转型发展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的引领作用,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宏观调控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要求,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确保到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四、协同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一)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认真落实《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党发〔2017〕4号)要求,细化相关配套改革政策措施,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夯实制度基础。
(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削减政府行政性配置资源事项,区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管理职能,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供条件。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实行网运分开、特许经营。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完善市场价格形成的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行政性垄断行业成本公开、透明经营。
(三)落实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和完善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切实明确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债权债务承接主体和责任,完善国有企业退出的相关政策,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调整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相关问题。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央、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执行中央、自治区的规范。各旗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改革实施方案,确保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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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上演、独角戏

好,措施得力,目标远大。

10天前

凡世荣华

应该给民众一个交代了

半年前

没病装病你真有病

[666]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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