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厅关于完善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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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次阅读 2024-07-07 15:11:53
湖北省财政厅厅关于完善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
(鄂财库发[2005]13号)
省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简化管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预算单位服务,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既坚持改革方向,又体现服务宗旨的原则,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完善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请各预算单位协同执行。
附:《关于完善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
二00五年七月五日
关于完善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简化管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预算单位服务,省财政厅结合当前开展的先进性教育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既坚持改革方向,又体现服务宗旨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完善财政国库信息系统
为切实解决国库支付系统数据交换的稳定、数据传输的畅通、数据信息的共享等问题,对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进行优化升级。
1、优化升级和完善应用软件。将地方支付系统通用版升级,更好地满足单位指标管理、计划管理、支付管理的要求。在支付系统中向各预算单位和省财政厅相关处室开放综合查询功能,以方便查询预算执行中有关指标、计划、支付等方面的明细信息,更好地满足单位和省财政厅各相关处室查询、对账、分析、决策的需要。整合工资统发系统、政府采购系统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现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上直接申报办理工资统发事宜。
2、提高网络传输速度。加快研发新的交换中心,解决部分单位数据传输中网络堵塞及信息丢失问题。采用新的网络传输办法,提高没有租用光纤专线单位的上网速度,解决电讯不稳定的问题,提高网上操作速度。
3、加强信息共享和系统整合。组织技术人员上门服务,帮助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实现多台计算机登录国库支付系统。加大信息系统整合力度,解决多个软件不兼容问题。在国库信息网上提供每月非税收入完成情况,便于单位及时查询收入情况。
4、加强业务培训和辅导工作,帮助单位财务和信息人员提高信息系统操作和维护技能。
二、简化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核批工作
(一)明确国库集中支付内部职责和流程。
省财政厅内各相关处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厅内相关处室职责及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财办发〔2003〕7号),根据部门预算和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审核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省财政厅国库处(国库收付局)对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要依照财政国库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办理审核支付业务。
(二)严格计划报送和审核时限。
1、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用款计划的报送和审批。为简化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核批,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从网上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批复下达,每半年报送一次,即预算单位在当年6月15日前报送下半年的分月用款计划,当年12月15日前报送第二年上半年的分月用款计划。省财政厅国库处(国库收付局)分别于6月16日-22日和12月16日-22日批复下达用款计划额度。
2、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含政府采购计划)的报送和审批。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每季度报送一次。预算单位在每季度末月的15日前报送下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省财政厅归口业务处在每季度末月16日-20日召开处务会议(编审员参加)集中审核并下达预算单位下季度用款计划。省财政厅国库处(国库收付局)每季度末月21-27日批复下达计划额度。
3、用款时间要求比较紧的追加预算和较急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预算单位将用款计划直接从网上传送给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审核,或者由单位委托省财政厅归口业务处直接编报用款计划,再由省财政厅归口业务处从网上送国库处批复和下达。省财政厅业务处和国库处(国库收付局)的审核批复时限各为3个工作日。
4、对相关单位非税收入支出计划,省财政厅以当月15日各单位实际收入数为依据并实行按月批复下达的办法。
(三)完善省财政厅内部对账和决算制度。
省财政厅各业务处安排专人负责与国库处对账,每季度核对一次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拨款对账程序为:预算单位→业务处专管员→业务处综合组→国库处。预算处根据国库处提供的省级拨款数,与各业务处综合组全面核对预算指标。年终单位决算由省财政厅各业务处汇总送国库处,国库处汇总形成本级决算。
三、改进预算单位支付申请办理工作
对授权支付,继续由预算单位在额度内开出支付申请,并交由代理银行支付。对直接支付,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后,路途较远的单位,省财政厅国库处(国库收付局)可凭直接支付申请书传真件办理支出,单位于次月5日前将直接支付申请原件汇集交省财政厅国库处(国库收付局)备案。在安全措施完备和预算单位网上分工操作制度化后,进一步扩大支付无纸化申请,实现支出请拨款全程无纸化,进一步方便单位用款。
为保证单位各项资金及时支付,各预算单位在申请计划和支付时,要严格按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支付方式、资金用途、收款人及其他必要的依据等方面做到填写准确、用途合理、手续完备,避免资金不合规申报形成的延时支付现象。对各预算单位申报的合规资金的直接支付,省财政厅国库处(国库收付局)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四、规范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服务
为切实解决部分经办银行下午3点后不受理授权支付业务的问题,省财政厅协商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进一步改进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服务和人民银行的清算工作。
1、统一代理银行办公时间。各代理银行及其网点受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以及财政其他业务的时间,一律与银行网点对公工作时间一致,各经办银行不得擅自缩短或提前结束业务受理时间,确保银行对公营业时间内预算单位正常用款需要。
2、及时办理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督促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严格执行《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鄂财库发[2003]6号),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准确、及时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防止滞压支付令和支付清算不及时等现象。
3、督促代理银行及时将六联式《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加盖公章后直接给单位作为入账通知书,解决部分预算单位收到入账通知书不及时的问题。同时,积极研究预算单位在网上直接打印支付令作为入账凭证的问题。
4、建立代理银行考核机制。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建立对现行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绩效评价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委托人对代理人奖惩的依据。
五、改善财政服务
1、实行政务值班制度。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为重点,建立财政四项改革咨询服务员制度,实行专台专机服务,接待来人来访,为单位用款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
2、建立健全国库收付工作责任制。省财政厅内部与国库收支业务相关的各处室、各环节,要做到分工明确、权责明晰,对单位任何涉及国库收付的事务,决不允许出现推诿、拖拉等现象,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不好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加强业务培训,开展上门服务。省财政厅采取多渠道、多方式,对单位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并积极为预算单位开展上门服务工作。
4、加强对省直各单位信息反馈、对账、资金使用情况监督、追踪问效、部门决算和单位应急事务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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