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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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珠府办[2005]3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实行市场化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展信用担保和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适度引入竞争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坚持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力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争取在近三年内,发展一批具有较大规模、经营业绩良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导、金融部门作保障、担保机构积极参与推动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
二、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一)按照“社会资本为主、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政府支持”的原则,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自然人等出资组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逐步扩大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的规模。鼓励和支持现有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增加资本金,进一步充实资本实力和扩大担保业务的覆盖范围。
(二)加大对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从2005年起,市经贸、财政部门每年从预算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并根据担保行业的发展情况逐年增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扶持资金,重点用于补贴通过担保机构贷款项目发生的利息与担保费用,降低担保融资成本,形成“洼地效应”,促进担保融资行业的发展。制定扶持担保行业发展的激励型财政支出政策,每年根据担保公司担保额度和担保笔数的大小,考核其业绩,对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市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执行。
(三)加大对担保机构的税收支持。市中小企业局应积极推荐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纳入全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试点范围。税务部门对经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办理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并对新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一至两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加大对担保机构的金融支持。人行珠海中心支行应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以及中小企业规模小、有效质押资产少等现实情况,研究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办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由担保机构推荐并提供担保、具有发展潜力和偿债能力的优秀中小企业,商业银行应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贷效率,并给予贷款利率优惠,适当分担贷款风险责任。
(五)实施中小企业信用工程。在全市中小企业中应该大力宣传、推广先进的信用管理模式和科学、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帮助中小企业提高资信等级。逐步引入独立、专业资信评估机构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专业资信评估,降低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同时,鼓励和指导担保机构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作和自律。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
(一)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依照《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责任,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信用担保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健全各项财务管理措施,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有效防范控制担保风险,确保持续健康发展。
(二)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健全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防止内部道德风险;要建立健全法律合同关系,控制法律风险;要根据客户的资源条件,依法设计灵活多样、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控制信用风险。信用担保机构要实行风险分散原则,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行业和个别客户上;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但担保机构不得向社会集资、不得向社会直接发放贷款。
(三)信用担保机构注册登记(或变更),需在一个月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报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服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
(四)市中小企业局负责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监管,根据信用担保公司的运行情况,按年度制订信用担保总量额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考核信用担保机构的资信状况并向社会公布。对信用担保机构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五)中小企业、财政、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管理,完善措施,共同做好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确保全市信用担保体系健康有序发展。
四、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领导
(一)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信用担保体系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利用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各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及时帮助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协调、解决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牵头,财政、税务、工商、民政、国土、司法、公安、金融等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其中,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协调、指导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推荐担保机构参加全国试点工作,会同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人行珠海中心支行等部门共同做好担保机构运作的监督管理;公安、司法、国土、工商等部门,负责办理担保机构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和质押等有关公证、登记工作。
(三)各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贷管理体制,人行珠海中心支行负责监督各金融机构,根据中小企业经营特点,结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评估、审批和风险控制制度,以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应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379号文关于“要配合担保机构合理确定担保资金的担保倍数,对经社会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可适当简化贷款手续,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的规定,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共同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本意见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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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究是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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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小时

抹不去的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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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前

茴憶、好美

转发了

10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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