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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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云政发[2006]19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5]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营造中小企业良好融资环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增强中小企业整体竞争实力,加快我省中小企业发展速度,现就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中小企业是推动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增长和财政增收、调整经济结构、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解决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突破中小企业融资“瓶颈”限制,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重要途径。经过几年的发展,我省已有87户担保机构,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我省信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存在融资资信不对称、担保机构资本结构单一、市场化运作程度不高、规模不大、业务品种贫乏、专业化水平低、担保面窄、为中小企业担保比重不大、缺少规范管理和专业人才等较多问题,难以满足中小企业不断增加的融资需求,建立健全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政府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兴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效整合现有资源,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运行质量,努力防范政府风险。
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必须遵循政府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诚信水平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扩大规模与逐步规范相结合、适度竞争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资源共享的个人征信和企业资信系统。由省人民政府牵头,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整合现有工商、公安、财税、银行等部门资源,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个人征信和企业资信系统。
(二)支持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由政府(财政)、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分组织形式和所有制,全部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范围。
(三)成立省级再担保机构。省财政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再担保机构资本金,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通过竞争性谈判或竞标方式引入合作方;完善再担保机制,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整体担保能力,放大担保功能。
四、营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性,研究对策,采取措施,正确引导,解决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把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抓紧抓实。
(二)提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组织保障。省人民政府成立云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办公厅、财政厅、经委,省工商联,省民政厅、工商局、公安厅、司法厅、国土资源厅和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省工商联,省民政厅、工商局、经委和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做好担保机构运作监督管理;公安、司法、国土、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办理担保机构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和质押等有关公证、登记手续;人行昆明中心支行要完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间的沟通、协作机制,定期通报中小企业贷款不良情况及担保机构担保责任履行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信贷管理体制,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金融部门要加强与担保机构合作,日益扩展对企业的服务范围和业务品种,实现多方共赢。各部门应根据本意见,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四)促进成立云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作和自律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维护担保机构合法权益;通过培训、信息融通、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工作;通过自律逐步规范业务操作、行业协作,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良好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财政)出资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经济欠发达地区可在州(市)一级设立担保机构,县级不再设立。各州(市)人民政府应尽力创造条件,积极做好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部门的合作,多方吸引社会民间资本兴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大力支持社会资金投入现有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加大政府出资担保公司改革力度,通过企业参股、社会融资等方式,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进一步推进信用担保行业的市场化进程。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指令具体担保业务,不能干预具体项目决策,不得操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具体业务。
(六)简化成立担保机构审批程序。在省、州(市)、县(市、区)成立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分别达到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审批程序按照《云南省融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七)完善信用担保市场退出机制。研究和建立信用担保市场退出制度,出现巨大风险、经营难以维持的担保公司可以按照一定程序退出信用担保市场。
五、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
(一)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资金扶持。从省财政设立的非公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专项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用于补充各级各类已成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信息平台建设、资信系统建设、人员培训,支持担保机构业务开拓和创新等。省财政单独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并建立风险补偿和奖励、资本金补充等机制,鼓励银行和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对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进行补偿,对新增中小企业贷款多、风险控制好的银行和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二)给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其担保费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担保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的,从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公布免征营业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财政、税务等部门定期对担保机构进行考核,抓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和回访工作,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新,实现担保企业可持续发展。允许担保机构作为抵押权人,经营中小企业土地抵押融资担保业务。土地管理部门应研究制定政策,对需要担保的企业和个人办理土地抵押相关手续,支持担保机构经营土地抵押融资担保业务。允许中小企业以合法财产抵押或出质,为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抵 (质)押手续。允许担保机构在合法合规范围内向委托人的非融资业务提供信用保证。允许担保机构在《云南省融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0)65号)规定范围内,开展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等投资活动。允许和鼓励担保机构在合法合规范围内开展其他业务创新,以实现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各级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支持担保行业开展金融创新。
六、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督管理
(一)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晰产权,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出资为主设立的担保机构应规范为独立法人运作,地方财政以实际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分级限额审批、审保偿分离、风险预警等内控制度,防范内部道德风险;建立健全法律合同关系,把担保当事人关系建立在法律关系基础上,控制法律风险;根据客户资源条件,依法设计灵活多样、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控制信用风险;坚持风险分散原则,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行业和个别客户上;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担保风险实行比例分担。
(三)强化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产与财务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措施,规范操作程序,强化担保基金管理,有效 防范控制担保风险,确保持续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门规定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季、年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按月向建立业务合作的金融机构报送财务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
(四)逐步建立担保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从担保业务状况、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综合评价政府出资担保机构的绩效,提高政府出资担保机构的运营能力。
(五)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信用评价考核指标。划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逐步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评价体系,促进担保机构重视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六)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人才培养和储备机制。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培训,逐步建立信用担保行业从业人员的核准制度,提升担保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推进担保行业发展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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