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无需履行劳动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公休假日(即周休息日、是职工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休假是指劳动者无需履行劳动义务且一般有工资保障的法定休息时间,如:(1)法定节假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2)年休假,指职工工作年满一定年限,每年可享有的保留工作岗位、带薪连续休息的时间。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国务院于2007年12月14日以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 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年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原问题:《劳动法有关休息规定》
2022-12-03 20: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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