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刘某在公司电视购物直播栏目中担任摄像师职务,长期站立及守候在摄像机旁的工作导致他双侧下肢静脉曲张。2021年9月12日的一次直播中,刘某因身体不适,离开直播间13分钟、靠墙坐地休息3次,公司以他“长时间外出及多次远离机位坐下构成脱岗”为由决定与他解除劳动关系。
刘某认为自己没有明显失职行为,遂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外出前已向现场导播、导演报备,且一直佩戴通话设备并与导播保持联系,并无失职行为,不构成脱岗,涉事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其支付赔偿金15万元。公司不服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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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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