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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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次阅读 2024-07-04 04:00: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煤炭工业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推广先进技术、改进煤矿技术面貌等,结合煤炭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炭工业的矿井、露天矿、选煤厂、矿区机电修理厂等各类工程的构配件、专用设备、构筑物、建筑物、公用设施设备以及单位工程的设计,凡有条件的都应编制标准设计或通用设计。

第三条 为解决设计中存在的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和不断提高标准设计、通用设计技术水平,需进行设计科研工作。

第四条 标准设计、通用设计的编制、推广和设计科研的开发、推广是煤炭工业生产建设技术工作的重要方面,是考核设计院资质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五条 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应尽可能与工程任务设计结合进行,相应而发生的费用,经批准后应纳入有关工程的基建投资。

第六条 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区分

1.标准设计是指统一性强、覆盖面广、影响重大、技术先进、成熟、经济合理、质量优良的设计文件;

2.通用设计是指各建设单位大量重复使用的文件,其质量应符合标准设计的基本要求,但适用范围由于某些条件(地区、气候等)的限制,不能全部套用者。

第七条 煤炭工业部每两年组织一次标准设计、通用设计评优,对于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煤炭工业部和编制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的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 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一般分为方案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方案或初步设计阶段主要是确定设计原则和技术条件,提出技术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阶段主要是根据已审定的方案或初步设计,提出符合生产、施工要求的施工图。

第九条 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的编制、修订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l.正确贯彻国家和煤炭工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符合现行的国家和部发布的各项工程建设标准,作到安全适用、通用性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施工生产;

2.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但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鉴定,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

3.严格执行设计程序,正确使用各种数据和技术条件。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必须在充分调查分析总结的基础上作好多方案比较工作;

4.要确保标准设计、通用设计的质量;对编制原则、技术条件及数据图面尺寸、图幅、图例和描图等方面,都必须把好质量关。编制单位要严格执行三级检查,并负质量责任;

5.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应包括图纸、说明书、计算书。

第十条 规划发展司根据各设计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上报的次年计划建议草案综合平衡后下达次年年度计划,对部下达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计划,编制单位应选派有设计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按期完成。如确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者经规划发展司同意后可延期一年,但延期一年及以上者不再拨付经费。延期二年(含二年)及以上者取消该项目。

原拨付经费由规划发展司转其它项目。凡未能列入部计划的项目,各设计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列入本单位计划,但应抄报规划发展司备案。

第十一条 列入设计院计划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项目,如技术经济指标均优时,也可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将设计文件报规划发展司审定,由煤炭工业部批准发布。如果直接从任务设计中鉴选的设计文件申报部标准设计或通用设计时,其总图(草图)及目录必须按标准设计文件格式编制。

第十二条 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文件完成后,报规划发展司(二份)审批。规划发展司对送批文件组织有关单位审查后由煤炭工业部批准发布。经批准发布的标准设计、通用设计方可参与评优、评奖。

如果规划发展司审查不合格项目或需修改者,则退回原编制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报批。

第三章 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的修订与作废

第十三条 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既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总结经验,适时进行修订。对已发布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每五年复查一次,分别确认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除。凡新的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中不符合部分由原编制单位及时进行修订,并报规划发展司审查,由煤炭工业部发布。

第十四条 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的复查工作,由原编制单位 负责并提出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除的意见报规划发展司审查,由煤炭工业部发布。需修订的图纸编号、年代号均不变,但需在图签的修改栏中做出标志。如有较多或重大更改时,应重新编制和审批。重新编制的图纸编号不变,只改年代号。

第四章 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的推广和使用

第十五条 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一经批准发布,就是具有一定技术立法性质的技术文件,各级生产、建设、施工和设计单位都必须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无特殊理由不得另行设计。如确因条件限制需结合具体工程修改时,则应由工程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并承担修改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生产、建设、施工、设计单位都必须把推广和采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作为一项规定,纳入有关管理制度中去并认真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设计审批机关,也应同时审查采用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的情况。

第十七条 凡经部发布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的底图由编制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的编制单位对已发布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要定期进行回访总结。

第十九条 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产权为编制单位所有,未经许可不得翻印复制,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实行有偿转让,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章 设计科研

第二十条 为解决设计中存在的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和不断提高标准设计、通用设计技术水平需要进行的科研项目,应列入科研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结合煤炭设计系统的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1.各设计院可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制定科研计划并将其报规划发展司备案。申请部规划发展司科研计划时需是院科研计划项目;申请部科学技术发展计划时需是规划发展司科研计划项目;

2.申请部规划发展司科研计划时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任务书,规划发展司根据各设计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上报的次年计划建议草案综合平衡后下达次年年度计划。对于技术开发项目,要完善合同制,逐步实行公开招标、公平竞争;

3.申请部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由规划发展司在列入规划发展司科研计划中择优选择转科教司归口列入部科学技术发展计划;

4.列入规划发展司科研计划的项目必须如期完成,如确因正当理由未完成者经规划发展司问意后可延期一年,但延期一年及以上者不再拨付经费,延期二年及以上者该项目取消,原拨付经费由规划发展司转其它项目;

5.列入规划发展司科研计划的科研项目完成后应整理好有关文件,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规划发展司组织验收评议,其中符合鉴定条件的项目,由规划发展司会同科教司统一安排;

6.各设计院根据鉴定或验收评议意见进一步完善该科研成果并将完善后的文件归档登记,同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发展司一份归档;

7.设计科研的成果归其设计院所有,其成果实行有偿转让,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 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 煤炭工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由规划发展司归口规划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上级机关下达的国家标准设计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2.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煤炭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管理的有关规章 制度;

3.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4.组织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工作的经验交流评优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设计院应有一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院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的编制、开发推广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院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的立项、中间检查、项目管理及办理送审报批手续;

2.负责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复查工作,提出继续使用、修订或废除等的处理意见;

3.了解和掌握本院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的推广采用情况,定期向部规划发展司提出报告;

4.参加有关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工作的经验交流活动,做好宣传报道技术情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标准设计、通甩设计和设计科研工作是煤炭生产建设技术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从事其工作的设计和管理人员,其政治、经济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的设计和管理人员水平,对其中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为了加强对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的 管理,各设计院要在其管理过程中,及时进行整理,建立技术档 案,做到前后衔接、系统完整、条理清楚,便于查阅。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规划发展司将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根据煤炭工业基本建设急需程度、项目水平、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和承担单位的实际能力,择优给予补贴,设计院要与生产、制造单位密切合作多方筹集资金。对于技术开发项目,要完善合同制,逐步实行公开招标、公平竞争。列入设计院计划的项目的经费,由各院自筹解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标准设计、通用设计技术文件的图签、图纸目录、封面、索引图集等,按附图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执行,图号按原能源部基建(1990)100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过去所发有关这方面《规定》、《通知》同时作废。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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