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国内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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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次阅读 2024-10-05 03:30:20

第一条 运输药用鸦片(即生产麻醉药品的基本原料)时,必须凭卫生部药政管理局签发的国内运输凭照办理运输手续,原植物种植单位调给医药管理局仓库由发货单位派人押运,由仓库调往生产药厂由收货单位派人押运,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工作。押运员人数,按运输部门规定办。

第二条 运输麻醉药品,除药用鸦片外,生产和供应单位应在运单货物名称栏明确填写“麻醉药品”不得简化,并在发货人记事栏加盖“麻醉药品专用章”凭此办理运输手续。该批麻醉药品的发票或调拨单应附在货物运单上,随同递交到站交给收货人。

第三条 运输鸦片和麻醉药品中的大包装原粉向铁路、水路托运时,一律采用包裹(快件)运输或民航空运,尽可能采取直达运输,减少中转环节。

第四条 中转单位再转运麻醉药品时,凭原运输单据办理运输手续,原运输单据随货同行,中转单位要做好收货和中转记录备查。

第五条 运输单位承运麻醉药品后,要加强管理,及时运输,缩短在车站、码头、机场存放时间。为了运输途中安全,铁路不得用敞车运输,水路不得配装舱面,公路运输要苫盖严密捆扎牢固。

第六条 运输途中如有丢失,承运单位要认真查找,并迅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麻醉药品被盗案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查处,并抄送中国医药公司。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发布的有关麻醉药品运输的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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