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办券商规范执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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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次阅读 2024-09-13 23:57:3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办券商规范执业的通知
(股转系统公告〔2015〕86号)
各主办券商:
为进一步规范主办券商执业行为,督促主办券商强化合规意识,提高推荐、做市和持续督导等各项业务的执业质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确、及时披露主办券商基本信息。主办券商基本信息是挂牌公司、投资者以及我司及时了解、掌握主办券商情况的基础,主办券商应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及时、准确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和业务人员等信息。同时,为保证推荐挂牌申请文件及时受理和审查,主办券商应在提交推荐挂牌申请文件时,确保项目小组人员和内核人员已在我司BPM系统中披露,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的要求。
二、关注报送材料的合规性,提高申报材料质量。主办券商有责任确保申报材料的完备合规,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规定,辅导并督促拟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提高申报材料质量,严格执行我司有关申报材料格式指引、业务指南的规定。对于频繁出现文件不齐备、格式不符要求的不规范行为,将纳入主办券商执业评价考核体系。
三、规范履行做市报价义务。做市商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的要求,依法合规履行做市报价义务,防止出现未及时更新报价、开盘未报价、未达到75%双向报价时间等问题发生。做市商应进一步完善做市相关技术系统,加强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规范交易员的报价行为,提升交易申报质量和效率,切实发挥组织市场交易、平抑市场价格波动的功能。
四、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主办券商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及《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自律承诺书》的要求,设立并完善交易监控系统,加强客户转让行为监督,防范违规转让行为。主办券商在发现投资者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时,应及时告知、提醒投资者;对于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采取拒绝接受委托等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我司。主办券商应指定专人负责与我司对接处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主办券商应我司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时,应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主办券商在配合我司对投资者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说明违规事实,讲解相关业务规则,对其进行合规教育,对于投资者拒不配合,无法提交材料的,应主动向我司提交相关书面报告。
五、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做好推荐及持续督导工作。主办券商应按照《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审核工作管理。防止发生应披露未披露、应核查未核查、应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或虽发表意见但意见与事实严重不符等问题。出现上述情形的,我司将采取暂缓审查或终止审查,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自律监管措施。
主办券商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勤勉尽责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证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对于因主办券商未勤勉尽责而导致出现信息披露错误的,除纳入主办券商执业评价考核体系外,还会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
主办券商应全面开展自查工作,系统梳理和规范推荐挂牌、做市、信息披露、提供股票发行和并购重组服务等业务流程,及时发现并反馈从业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针对已经出现的违反本通知要求的行为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各主办券商应根据上述自查要求形成自查报告,于2015年10月30日前,通过我司BPM系统上传至我司机构业务部。下一步我司将加强主办券商执业质量监控,对违反业务规定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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