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金融办公室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小额贷款公司扩大业务范围相关监管政策规定(试行)
(黑金办发〔2016〕13号)
一、挂牌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
除《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11〕31号)规定的小额贷款业务、票据贴现业务、资产转让业务和代理业务外,还可申请开办以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
二、开展以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对外提供担保业务的监管要求
挂牌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开展投资业务且以自有资金投资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40%,对外提供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三、挂牌小额贷款公司扩大业务范围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
挂牌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按照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业务范围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附则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实行,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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