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坚持一业为主搞好多种经营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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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坚持一业为主搞好多种经营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
(1993年8月19日)
关于邮电通信企业坚持一业为主搞好多种经营的问题,部已下发经(1993)99号文,对邮电部门兴办多种经营提出若干意见。根据近半年的执行情况,现补充通知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指出,邮电通信属于第三产业,是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行业。因此邮电企业要努力搞好通信业的主业,积极发展通信,增强通信能力,提高通信质量,搞好通信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通信的需求。要在搞好邮电传统业务的同时,积极发展新业务,提高市场占有率。不准将通信业务直接或变相纳入多种经营业务,也不得擅自纳入地方国营范围。目前有些地方将无线寻呼业务纳入多种经营,或将县以上的无线寻呼业务纳入地方国营的做法是不允许的。
各级邮电企业在搞好主业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富余人员,积极兴办多种经营,努力开发社会需要的非通信业务。把部分国有资产投入多种经营的企业,要严格划清资金、资产界限,做好资产评估工作,实行有偿占用。国有资产的投入要有一定限度,应以不影响正常通信的生产和建设为前提。
现有的省属工业、供销等附属企业是通信企业的支撑行业,必须努力搞好,不得转作多种经营或采用变相的办法转为多种经营。对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经营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为鼓励其发展,其税后利润可不再上缴部里。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做法,必须纠正,并将处理情况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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