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加快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卫生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宜府办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卫生局《关于加快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卫生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加快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卫生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
为全面提升我市卫生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江西省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08-2010年)》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卫生事业发展全局,围绕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统筹兼顾,全面增强卫生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健康需求和不同层次的卫生保健需求,推进我市经济社会赶超式发展。
二、发展目标
通过开展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到2010年,全市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卫生服务体系,使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用房、基本设备、人员素质、运行机制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在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上,全市100%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均达到国家基本要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响应及时率达到100%;在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建设上,全市100%的县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及95%以上的中心卫生院和90%以上的一般卫生院达到建设标准,90%以上的行政村有一所达到建设标准的村卫生室(所);在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上,丰城市、樟树市、高安市和袁州区要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达到建设标准;在城市医疗服务能力建设上,创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三级乙等综合医院、三级乙等专科医院和三级乙等中医医院各1所,80%以上的县级综合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标准;在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上,全市70%以上的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业务用房满足工作需要,乡镇以上卫生监督执法覆盖率、卫生违法案件投诉举报查处率、餐饮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100%。
三、建设内容
(一)推进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一要加强疾病防治工作。完善市级疾控中心检验检测功能,提高疾病检验能力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确保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畅通;加强县级疾控机构实验室建设,使所有的县级疾控机构中心实验室装备达标;加强血吸虫病防制机构基本装备和设施建设,提高血吸虫病防治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加强麻风病防治实验室建设,到2010年,培训麻防技术人员60人,皮肤科医生接受麻风病诊疗培训率达到90%以上,乡村医生麻风病防治知识培训率达到80%以上;加强健康教育机构建设,提高健康教育人员社会动员、制定计划、信息传播、行为干预等工作能力。二要加强卫生应急工作。健全卫生应急组织机构,各县(市、区)卫生局要设立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市级疾控中心成立卫生应急工作机构,县级疾控机构有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有专人统一协调卫生监督应急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建设,完成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管理,确保2010年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直报率达到100%;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和装备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每年开展应急演练不少于2次,到2010年,全市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应急队伍培训率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应急知识、技能培训率均达到80%以上。三要加强妇幼保健工作。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改造及相关设备配置为建设重点,逐步使其达到建设标准,成为当地妇幼保健、生殖保健中心;开展“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规范化建设和“母婴安全乡卫生院”创建活动,到2010年,每个县至少建成1所规范的“县级产科急救中心”,以县为单位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乡镇卫生院100%达到“母婴安全乡卫生院”建设标准。
(二)推进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建设。一是确保县级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建设达标到位。以县级综合医院门诊、住院业务用房改扩建和设备配置为建设重点,逐步使其达到建设标准,成为当地医疗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到2010年,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远程医学教育覆盖率达到90%。加快县级中医医院建设,使其人员配置、就医环境、医疗设备条件和基本功能与承担任务相适应,达到建设标准。二是确保乡镇卫生院建设达标到位。重点解决危旧房改造、业务用房短缺及必要设备配置等问题,对部分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进行新建或改扩建,为所有乡镇卫生院配备医疗设备;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到2010年,以县(市、区)为单位,95%以上的中心卫生院、90%以上的一般卫生院达到建设标准。三是确保村卫生室(所)建设达标到位。巩固和提高新农村卫生所建设水平,力争更多的村卫生室(所)达到建设标准。广泛开展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确保参训率达到90%,大多数乡村医生取得中专学历,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三)推进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一是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按照服务人口和区划分布,调整卫生资源,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在丰城市、樟树市、高安市和袁州区按每个街道或每3至5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范围内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确保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100%的城市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覆盖100%的城市居民,90%以上的城市居民出行15分钟可以到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是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条件。为60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装备基本设备,加强人员培训,到2010年,每万城市居民配备2名以上全科医师,100%的技术人员达到岗位执业要求。以区(市)为单位,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达到建设标准。三是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医疗卫生服务新格局,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知晓率和利用率均达到80%。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四)推进城市医疗服务能力建设。一是完善城市医疗服务体系。在全市初步建立一批代表区域水平、服务质量好、管理水平高的现代化城市医院,发挥其指导、辐射和带动作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市人民医院要启动市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构建技术领先、设施先进、功能完善、协调发展的区域性医疗中心。丰城市人民医院达到三级乙等综合医院水平,市第三人民医院达到三级乙等专科医院水平。二是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保持中医工作在全省的领先位置,建立覆盖城乡、特色突出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实施中医“三名”工程,在全市遴选并重点建设6所中医名院、30个中医名科,培养50名中青年中医临床名家;巩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创建成果,力争到2010年,全市10个县(市、区)均成为全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培训120名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养200名乡村医生取得中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丰城市中医院达到三级乙等中医医院水平,80%以上的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标准。三是完善医疗救治体系。按照统一指挥、优化配置、平战结合、合理转运的要求,在全市建立和完善以综合医院、急救中心、传染病院(区)、采供血机构和专业救治机构为骨干的医疗救治体系。加快市级传染病分院配套建设,完善县级传染病区建设,增强传染病防治能力;启动市级急救中心外迁重建项目,使其达到建设标准;加强市级中心血站建设,使其达到建设和装备标准,服务能力达到全国中上水平。
(五)推进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一要提高卫生监督工作管理水平。建立以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为主体、乡镇卫生监督为分支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网络,全市所有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必须设立分支机构或在乡镇、学校设立助理卫生监督员。二要提高卫生监督机构装备水平。由地方财政安排国家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抓好卫生监督机构业务用房新建、改建和扩建;配备工作用车、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防护设备,抓好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基础信息化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告能力。三要提高卫生监督人员执法水平。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基本达到配置标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切实加强对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工作的领导,把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作为今年卫生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并与实施“民生工程”结合起来,切实落实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要落实工作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形成层层负责、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机制。
(二)争取政策,加大投入。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重视,依据我市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落实卫生服务能力建设资金及公共卫生财政补助政策,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卫生事业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确保编制人员到位;要千方百计争取项目,通过项目实施,推进我市卫生服务能力总体水平的提高;要统筹和整合卫生投入,完善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提高卫生投入使用效益。
(三)突出重点,规范管理。要明确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主要建设任务和重点项目,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整体推进。要加强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操作程序,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资金。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将项目管理、定期调研、检查督促和跟踪问效等责任落实到人,突出抓好项目计划下达、资金拨付、具体实施、考评验收等关键环节的调度,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促使项目尽快建成,尽快惠及人民群众。
(四)强化督查,严格考核。要加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的督促检查,建立工程进展监督和信息通报制度。市里成立卫生服务能力建设考核小组,负责对各县(市、区)开展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方案由市卫生局另行下发),对得分列前三位的县(市、区)由市政府授予“全市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先进县(市、区)”称号;对未完成建设任务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下一年度的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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