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管理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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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管理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
(市府办发[2009]115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管理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已经2009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管理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
(市卫生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多样化和公平竞争,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切实解决好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现就加强我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全面放开医疗市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总体目标。按照城乡一体化、政策平等化、类别多元化、管理规范化的工作原则,通过扶持鼓励、规范引导、优化配置、公平竞争,发展一批有规模、有质量、有技术、有品牌的民营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疗机构市场占有比重,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力争到2015年,全市卫生非公有固定资产达到总卫生资产的25%。
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营医疗机构
(一)修订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民营医疗机构发展预留充分的空间。在修订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点布局中,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数量和资源量都要预留有一定比例。
(二)鼓励社会力量规模办医。鼓励兴办康复、护理、老年病、养生保健等特色专科、中医及特需医疗服务机构。
(三)鼓励各类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产权多元化改造、重组;鼓励引进高级职称专业人员和确有专长技术人员服务民营医疗机构;鼓励现有民营医疗机构与市内外合作举办高水平的医疗机构,引入先进管理模式,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到偏远、贫困及医疗资源短缺的农村投资,设立民营医疗机构;鼓励城市医疗机构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和城市富余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开办民营医疗机构。
三、加强和改善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服务
(一)落实民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民营医疗机构应与聘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随人员流动及时转接。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应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二)改进民营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开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严格执行审批时限。对符合准入标准及设置规划的民营医疗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注册登记相关手续。
(三)加强部门协调,全力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和落实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确保民营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四)落实民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平等待遇。民营医院及其从业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学术活动、继续医学教育、技术准入、推荐评优、政策知情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专业人才申报学科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四、加大对民营医院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明确支持民营医院发展的税收政策。民营医院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或非营利医院性质,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院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本院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医疗服务市场向民营医院平等开放。所有依法准入的民营医院,均可依照程序申请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各种医疗服务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在认真审核后及时拨付医疗费用,不得随意扣减或拖欠。
(三)建立激励办医机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对民营医院的考评结果,适时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或报请同级政府给予表彰。
(四)鼓励和支持民营医院开展科技创新。具备条件的民营医院,可以依照程序申请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医疗特色专科项目和卫生科研立项。经评审确定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及科研立项的,政府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并对取得突出成果的予以奖励。
(五)对民营医院承担社会职能给予补偿。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时,民营医院必须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同级财政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相应的补助。民营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给予救治的,经审核后由审批设立的同级政府给予相应补助。
五、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一)依法加强民营医疗机构执业管理。根据《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对民营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属地管理。100至499床位的综合医院,100至249床位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99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市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中心等,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99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门诊部、诊所、县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急救站等,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复核意见,作出是否批准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医疗服务市场、执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的准入管理及执业行为监督。
(二)建立民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考评体系。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医德医风和诚信服务考核制度,完善进出机制。实行全行业统一的医疗服务质量与医院管理评价标准。
(三)指导民营医疗机构坚持正确办医方向。民营医疗机构应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办医方向和宗旨,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安全合理用药。加强自身财务及资产管理,维护患者、投资者、医护人员、员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卫生部门核定的执业科目开展诊疗活动,遵守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树立依法诚信服务观念。
(四)加强民营医疗卫生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的医疗服务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要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查处、取缔无证行医和不规范的医疗行为,营造依法执业、公平竞争、诚信办医的医疗执业环境。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成立民营医疗机构行业组织,在维护民营医疗机构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强化行业自律,倡导廉洁行医、诚信服务,树立民营医疗机构良好的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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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调的奢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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