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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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云政发[2010]159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积极推进配套改革,更好地服务林农,加速林业和林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森林云南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林农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促进互助合作的重要形式。林农专业合作社是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上,同类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建立林农专业合作社,能够有效地解决林业小生产与大市场连接的交易费用大、风险成本高的问题,对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具有重要作用。
(二)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是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抓手。林业生产周期长,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有利于突破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格局,发挥规模经营的优势,推进林业生态化、产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发展,提高林业劳动生产率和林地产出率;有利于发展林产品加工流通业,带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现代林业发展进程。
(三)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林农增收的重要途径。通过合作经营、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有利于降低林产品生产和流通成本;有利于创新机制,激励林农增加投入;有利于提高林农的市场谈判地位,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
(四)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是培育新型市场主体、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有利于专业化分工合作,促进各类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有利于形成共同购买林业生产资料、租赁机械、销售产品、共享技术信息的合作体;有利于共同经营森林,克服生产周期长的弱点,形成有效的资金流;有利于联合从事林产品加工业,提高林产品附加值;有利于形成产权明晰、内部运行机制规范的新型市场主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林业工作会议精神,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林农自愿为前提,着力提高林业的组织化程度,大力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推进林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推动林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林农增收和林区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以服务农民为宗旨。围绕发展林业生产,全力为成员提供服务,在服务中加快发展,在发展中强化服务。
--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林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以资源增长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经营水平,提升森林资源质量,促进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
--以市场运作为导向。紧紧依托优势产业、特色产品来培育和发展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提高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能力。
--以政府引导为保障。加大政府的指导、支持和服务力度,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指导专业合作社建设,不断提高林农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水平。
(三)发展目标
到2012年,全省林农专业合作社达到3000个以上,覆盖50%以上的乡(镇),有30%以上的涉林农户加入林农专业合作社,有50%左右的主要林产品通过林农专业合作社组织加工和销售;建立省级示范林农专业合作社300个以上。到2015年,全省林农专业合作社达到5000个以上,覆盖70%以上乡(镇),有50%以上的涉林农户加入林农专业合作社。建立省级示范林农专业合作社800个以上。到2020年,在全省范围内形成纵向相通、横向相联的林农专业合作社组织网络,实现林农生产经营组织的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
三、推进林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要求
(一)依法组建。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植树造林、森林管护、森林采伐、林下种植、林间养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森林生态旅游、生产资料采购、林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经营业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都可以在自愿联合的前提下,组建林农专业合作社,也可以依法以资金、林木、林地、产品、劳力等形式出资或者折资折股入社。
(二)制定章程。设立林农专业合作社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依法制定适合本社特点的章程。章程应当载明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加入和退出的条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出资方式和数额、财务及资金管理、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等。
(三)依法登记。每个林农专业合作社至少要有5名以上成员,其中林农至少占到成员总数的4/5,确保林农在专业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设立林农专业合作社要召开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及时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领取林农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林农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四)突出服务宗旨。林农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按照专业合作社章程为成员提供林木种苗、林业机具、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采购供应服务;提供苗木、花卉、木材及其加工产品、森林食品、药材等林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有关的林业技术、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许可代理等服务;联合防火、防病虫害、防人为破坏,统一产品生产标准、统一承揽林业工程建设任务;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和社区合作内部化的金融服务。通过服务,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推进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优化配置林业生产要素,提高林农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五)实行民主管理。林农专业合作社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由全体成员按照章程实行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制。林农专业合作社依法在许可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六)合理分配利益。林农专业合作社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把可分配盈余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确保各成员得到公平、合理的收益,不断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七)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林农专业合作社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建立健全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借贷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应定期、及时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等会计信息,接受成员的监督。林农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林农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有条件的林农专业合作社要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如果有必要,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八)依法进行变更和注销登记。林农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要同时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因章程规定、成员大会决议、合并或者分立、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依法进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维护各成员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2011年起,省级财政应加大资金筹措力度,进一步支持林农专业合作社发展。各州(市)、县(市、区)也要从实际出发积极筹措资金,逐年加大投入,支持本地林农专业合作社发展。鼓励林农专业合作社与经营林产品的企业联合建立多种形式信用联保中介体系,设立担保基金。
(二)实行税费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林农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依法成立的林农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林农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依其取得的合法抵扣凭证上的农产品买价,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林农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林农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坚果的种植;2.林木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野生动物驯养繁殖;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林产品初加工、兽医、林业技术推广、林机作业和维修等涉林服务项目。林农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内陆养殖。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林农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贷款支持。根据林农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和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可至10年,并尽量减轻贷款客户利息负担。对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原则上应低于同期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应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对信用记录良好、满足信贷条件的林农专业合作社,可以综合授信,随用随贷,周转使用。支持通过自有资产抵押或成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
(四)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积极开展商品林木采伐管理改革试点,逐步取消采伐限额分年度控制,实行5年调节使用;取消消耗结构分项控制,不再按商品材、非商品材分项控制;放宽木材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面积或蓄积单项控制,出材率根据实际采伐情况计算;取消现行木材生产计划自上而下的分解下达方式,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采伐管理环节,林木采伐计划按照经营者申请、乡(镇)汇总、县(市、区)平衡、州(市)以及省级备案的办法进行管理,限额控制内的采伐可由经营者直接向乡(镇)林业站或县(市、区)林业局提出采伐申请。非林地上的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凭村委会的证明,经乡(镇)林业站核实认可后进行采伐。
(五)实行森林保险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林农专业合作社参加森林火灾保险和其他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支持林农专业合作社组织集体投保,提高林农参保率和森林保险覆盖率,推进各项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参加森林保险的林农专业合作社,保险部门应在政策范围内给予最大优惠。
(六)鼓励创建名牌。鼓励林农专业合作社开展林产品商标注册、品牌创建、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活动。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和国家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以及通过国家认证、获得绿色和有机食品认证的产品,应当对该林农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七)加大项目扶持力度。积极支持林农专业合作社承担中低产林改造、中幼林抚育、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木本粮油基地建设、生物质能源林建设、碳汇造林等林业工程和山区经济发展建设项目。林业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林农专业合作社承担。各地应将林农专业合作社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专项规划,优先享受国家各项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林农专业合作社承担科技推广项目。支持林农专业合作社承担林木优良品种(系)选育及林木高效丰产栽培技术、森林植被恢复和生态系统构建技术、野生动物驯养繁育技术、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等林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项目。对符合林业贷款政策的贷款项目,优先给予贴息扶持。
(八)支持林农专业合作社参与林地林木的流转。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集体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依法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做好集体林权纠纷调处和仲裁工作,积极引导林农专业合作社参与集体林地林木的流转。林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同时流转,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转让。
(九)完善用地和林产品运输优惠政策。林农专业合作社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山区从事规模化林业种植和养植的,所需林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要简化程序并及时提供用地。林农专业合作社运输自产林产品的,比照国家有关运输农产品优惠政策执行。
(十)完善人才政策。林农专业合作社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人事档案可由各级人事主管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管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加入林农专业合作社。要把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工作同加强林农专业合作社建设有机结合,选派及培养优秀大学生到林农专业合作社工作,提高林农专业合作社人员素质。对到林农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学毕业生,要切实执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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