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都市生态农业示范园建设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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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次阅读 2024-07-05 17:17:01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都市生态农业示范园建设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
(郑政〔20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重点支持郑州在都市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中先行先试、率先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 〕18 号)精神,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国农办〔2016 〕51 号),经研究决定对第三批都市生态农业示范园实行“先建后补”。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都市生态农业示范园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全面提升生产、生态、生活和示范功能为方向,围绕“路网体系、排灌体系、农业装备体系、生态环保体系、休闲农业体系”五大体系建设,创新资金投入方式,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对2017 年6万亩都市生态农业示范园实行“先建后补”,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我市都市生态农业示范园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一)融合发展,全面升级
重点支持已具备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基础,主要种植蔬菜、水果、花卉苗木、牧草等作物,且具备休闲观光、采摘、文化传承及产业融合等功能的园区基础设施优化升级。
(二)先批后建,先建后补
实施主体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先行规范建设,经验收合格、评估投资后,财政资金按照项目投资额的50% 给予补助。
(三)下放权限,属地管理
由市发改、农业部门按照因素分配法切块下达第三批都市生态农业示范园建设任务,县(市、区)政府负责项目立项、评审、批复、验收。
(四)明确主体,简化程序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示范园建设的实施主体,项目建设所需前置手续由项目实施主体向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承诺备案,市本级及县(市、区)城市规划、建设、交通、土地、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郑州市农业发展工作小组指导全市第三批都市生态农业示范园建设工作,市农业发展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都市生态农业示范园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统筹辖区内都市生态农业示范园的项目申报、评审、批复、监管、验收和绩效考评。
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及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合力推进示范园项目建设。
(二)严格审查,立项建档
乡镇政府对申报主体依法依规经营、筹资能力、示范带动等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县(市、区)农业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前期现场核查,存档留证(包括GPS 定位、照片、视频等资料),一园一档建立专项档案。
(三)严格评审,批复报备
县(市、区)发改、财政、农业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发改部门依据县(市、区)农业部门审查意见和评审结果等进行项目批复,评审批复结果一周内报市发改、财政、农业部门备案。市发改、财政部门依据市农业部门的意见和县(市、区)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以县(市、区)为单位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
(四)县级验收,市级核验
县(市、区)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市发改、农业、财政部门依据县(市、区)验收报告进行核验,聘请第三方对项目投资进行评估。
第三批都市生态农业示范园立项要求、奖补标准、建设内容和标准仍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都市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郑政〔2015 〕13 号)和《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郑州市2014 年现代都市生态农业示范园建设的实施意见》(郑农小组〔2014 〕10 号)文件执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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