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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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次阅读 2024-09-19 16:49:15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巴政发〔2015〕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双河区管委会, 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中发〔2011〕1 号) 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2〕 3 号) 文件精神, 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 用水效率控制、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等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 进一步强化水资源开发、 利用、 节约、 保护和管理工作, 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全会精神, 以水资源配置、 节约和保护为重点, 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全面提高用水效率, 建设节水型社会,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到 2015 年、2020 年和 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分别控制在 49.95 亿立方米、 48.05 亿立方米和 49.8亿立方米以内,2015 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 2010 年下降25%; 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2015 年全市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 0.4 以上;确定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到 2015 年、2020年和 2030 年全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分别提高到 79%、 83%和94%。 全面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形成水资源科学合理配置新格局, 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 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地下水超采得到有效控制,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 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坚持统筹兼顾, 协调好生活、 生产和生态用水; 坚持人水和谐, 合理开发, 有效保护水资源; 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 节水优先, 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 坚持统一调度, 优化配置水资源; 坚持改革创新, 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责任分工。 建立政府统筹、 水务部门牵头、 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动机制, 形成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上下联动、 齐抓共管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格局。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 全面加强取水许可管理, 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严格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在农业用水方面,要完善灌区农业用水水量分配方案, 明确旗县区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工业用水继续推行定额内计划用水管理,从严控制企业用水总量, 对超计划、 超定额用水实行水资源费累进加价制度; 加强取水许可管理,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用水项目, 不予批准取水。 加强水资源监控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有效监控和及时评价。 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水资源论证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 发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 不得开工建设; 对未经水资源论证审批擅自 开工建设或投产的项目, 一律责令停止。
(三) 提高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 加大农业节水投入和扶持力度, 有序推进水权试点和水权综合改革工作, 切实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率。 加强取用水计划管理,提高节水管理水平,各项引水、 调水、 取水、 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 坚决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 促进各行业节约、 高效、合理用水, 提高用水效率。 开展节水型城市、 节水型企业(单位)、 节水型社区、 节水型校园创建活动。 加快节水技术改造和推广, 推动电力、医药、化工、 纺织、 食品加工等重点用水大户加大节水技改力度, 强化新上项目节水措施和废水的循环利用, 实现水资源集约、 节约和综合利用。 对企业实施的节水技术改造、 购置节水产品以及实施的农业节水项目, 有关部门要优先立项, 并给予资金支持。 加快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 降低管网漏失率; 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 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 水设备及产品, 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 鼓励并积极开展疏干水、再生水、 苦咸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将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全市水资源统一规划配置中。
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 制度, 对新建、 扩建和改建项目, 要合理制定节水措施方案, 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用。 项目设计未包括节水设施内容、 节水设施未建或没有达到相关节水技术标准要求的, 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四) 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 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 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 要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 尽快编制完成水功能区划, 明确市、 旗县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 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 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 加快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开展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 严格入河排污口审查审批制度, 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新建、 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必须进行科学论证, 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 要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并核减排污量。
(五) 加强水资源保护力度。 健全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 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 实行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双重指标控制, 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严格超采区取水许可管理, 对沿山超采区和限采区, 不再审批和增加工业用水。 凡在临河城区及各旗县中心城区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且城区自 来水管网覆盖范围的用水企业, 具备封闭条件的一律封闭自 备水源井。 通过利用城市公共供水资源, 逐步减少对地下水的开采,彻底扭转城区地下水超采局面, 使长期处于超采状态的地下水系统逐步实现采补平衡。
依法划定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 强化饮用 水水源地保护与 管理。 加强城市备用水源地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水源地安全管理,全面推进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 建立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积极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 健全水源地水质水量监测体系和环境预警应急处置机制。 制定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建立环保、 水务、 公安等相关部门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联动机制, 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及时进行有效处置, 确保水源地运行安全, 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
加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加强乌梁素海分凌补水能力, 加快建立乌梁素海大循环体系, 通过一增(增加分凌水补给量) 一减(减少污水排放总量),提高水体的自净和纳污能力,不断改善乌梁素海水环境。
(六) 建立考核制度, 实行严格问责。 要把水资源管理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按照国务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国办发〔2013〕 3 号) 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尽快配套完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考核制度,建立水资源管理考核和奖惩机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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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绝望

完了,省了水也省下吃啦!

8分钟前

山竹

越节越旱,恶性循环

2小时

可笑de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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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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