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统一规范县级中等职业学校名称的意见
(黔教职成发〔2013〕117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县(市、区、特区)教育局:
为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对外宣传,突出职业教育特色,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影响力,更好地服务我省教育“9+3”计划的实施,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现就统一规范县级中等职业学校名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除技工学校、民办学校外,对正在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县级“职业教育(培训)中心”、“职业(技术)高级中学”等,应统一规范名称为“××中等职业学校”,且校名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贵州”的字样,不能使用学校所在县(市、区、特区)以外的地域名。今后,原则上以此名称作为法人名称,办理相应的法人资格证书、印鉴等。
二、新设立的公办县级职业学校一律使用统一规范的名称,如“××县中等职业学校”,如辖区内有两所以上职业学校,可以数字或名称进行区分,如“××县第一中等职业学校”、“××县××中等职业学校”。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不得冠以“××县(市、区、特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名称。
三、学校名称的调整规范后,现行政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管理、经费来源渠道仍维持不变。
四、学校现有学生毕业时以规范后的学校名称颁发相关的证书。
贵州省教育厅
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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