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

首页 > 法律条文 > 文章
178次阅读 2024-10-04 14:51:44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6〕7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人防工程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载体。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人防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因地制宜组织实施人防工程项目建设,有效提升了城市防护能力,促进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为进一步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5号)和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推动融合发展的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根据现代战争特点和国家安全战略需要,立足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深入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方针,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实施,坚持公共优先、综合利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质量第一、确保安全,加快转变人民防空发展方式,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落实防护要求的同时,充分发挥人防工程优势推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切实提高城市整体防护和综合承载能力,努力实现人防建设的更大作为和可持续发展,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提供坚实保障。
二、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规划引导
各地在组织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坚持集约建设和资源共享,统筹提出人防工程建设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融合发展的相关要求,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实现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融合集成建设、综合开发利用、互连互通、连片成网。人防工程规划要充分考虑战时和平时使用需求,对人防工程的建设规模、结构布局、体系配套、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区域和标准,以及落实规划的保障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对人防工程建设规模、功能定位、远期目标等提出具体要求。制订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要对地下空间及人防工程出入口位置、连通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
三、明确人防工程和兼顾设防工程建设标准
根据国家颁布的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城市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总建筑面积的5%-9%结合建设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中,一类、二类、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设比例分别为9%、8%、7%,一级、二级、三级县(市)建设比例分别为7%、6%、5%。因地质、地形、结构及其他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或城市某区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积达到最低人均结合建设面积指标且人防工程布局满足服务半径要求的,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其中,一类、二类、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最低人均结合建设面积分别为1.8、1.6、1.5平方米,县(市)按照防护级别确定最低人均结合建设面积,标准为1.2-1.5平方米。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由省民防局另行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要按规定落实防护要求,单独建设的城市地下空间可按建筑面积的5%-9%集中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也可按整体满足防常规武器非直接命中的要求建设人防工程。轨道交通设施的建设标准,按照《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02-2009)执行。城市地下交通干道、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按有关规定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四、规范人防和兼顾设防工程使用管理
各地要按照权责明确、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建立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兼顾设防工程使用管理机制。各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监管,督促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履行职责和义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人防工程、兼顾设防工程日常维护使用的管理;使用单位要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平时使用证,并签订使用协议,明确维护管理、战时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确保工程安全使用。地下空间兼顾设防工程的使用管理,可参照人防工程执行,不得降低防护效能。强化执法检查,及时发现、通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人防工程和兼顾设防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规范有序。
五、努力为推动融合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要着眼于提高城市防护能力和完善城市功能,切实重视并认真做好人防工程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工作,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积极创造良好条件。各市、县要严格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求,不得擅自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照专款专用的要求,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将其重点用于老旧居民小区地下停车场、闹市区地下过街通道、地铁换乘中心、人员密集区地下综合体等人防工程建设。积极创新投资运营机制,适时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试点,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联营、租赁等方式,参与人防工程和兼顾设防工程建设。加强政策扶持,除按法定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外,其余地下空间遵循“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符合条件的人防工程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工程同时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有关政策优惠。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4日
收藏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热点
相关合同范本
相关罪名库
合同诈骗罪的处罚与量刑标准 一、合同诈骗罪的处罚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贪污罪的概念_贪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概念_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情况或是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 ,骗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方式。
非法采矿罪的概念_非法采矿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本罪指违反规定,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自开采,进入到国家规划矿区、对有着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的,私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终止开采后拒不终止,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对矿...
妨碍公务罪的概念_妨碍公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的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是正在依法执...
相关咨询
我是开发商给我的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如果政府要拆迁,我会不会得到赔偿? 人防车位是指为了保障战乱时期人员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位于地下的防护建筑,是国家强制要求配套的建筑,一般位于普通车位更下的楼层,大型的密闭铁门是人防车位区域的标志之一。人防车位一般适用于一些人防工程,是指为了保障战乱时期
人防工程是否可以免费使用 人防工程,如果是地形是可以作为地下停车场,但是如果是建在别的地方,不是地下的话,是不可以作为商业用途的。人防工程一般都是设计成战时和和平时期,两种功能的转换空间。所以也可以说人防工程多数是可以进行开发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可以作为商业
人防车位开发商与业主签订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 展开全部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筑委员会《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住宅的成本构成”第(3)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按建筑施工图的要求和标准,规定应进入建筑工程(含安装)的费用。”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小区地下人防工程的建筑投资
请问没有产权的非人防车位是属于哪方?业主还是开发商? 请问没有产权的非人防车位是属于哪方?业主还是开发商? 人防车位是指为了保障战乱时期人员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位于地下的防护建筑,是国家强制要求配套的建筑,一般位于普通车位更下的楼层,大型的密闭铁门是人防车位区域的标志之一。人防车位一般适用于一些人防工程,是指为了保障战乱时期
开发商销售人防车位 地下室只有经过规划局批准并且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面有编号记载的车位、车库才可以单独办理产权,因此可以出售。否则有可能属于公摊的范围,可以在不影响通行的情况下出租,租金收入必须用于物业管理,补贴物业费收入的亏空。 原问题:《开发商可以卖人防车
热门推荐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