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非上市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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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非上市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3年4月28日 泉政文〔2013〕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精神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1〕23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泉政文〔2010〕46号)精神,经2013年4月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企业到国家高新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融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培育,储备挂牌企业资源
(一)根据我市产业导向,综合考察企业规模实力、挂牌意愿和发展潜力,筛选建立泉州高新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并以此为基础,分年度选择一批重点对象倾斜扶持,促成挂牌。
(二)挂牌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凡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由泉州高新区主园区和各分园区管委会初审,经企业注册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审核后,报泉州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报泉州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认定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后备企业: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二、加大扶持,推进企业挂牌融资
(一)实施财政资金奖励。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在挂牌的当年由受益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科技计划优先支持挂牌的非上市公司的创新项目,项目立项按市科技计划立项评审程序执行,支持金额不低于20万元。
(二)实施股改税费优惠。挂牌后备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无发生变化的,经同级政府甄别认定后,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产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针对该企业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而补缴的税收所带来的负担,参照其补缴税额由受益财政按本级留成部分50%的额度给予资金奖励,兑现时间为挂牌后。企业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在其税款全部缴纳的当年,受益财政按本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挂牌后备企业改制涉及的本级权限内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实施纳税贡献补助。挂牌后备企业通过券商内核的当年起至企业挂牌当年(最长不超过3年),以上年度所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受益财政按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优化环境,提高资本运营效益
(一)实施信贷倾斜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对挂牌企业及后备企业积极开展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
(二)实施项目落地支持。挂牌企业募集的资金投资我市的项目,优先立项,优先供应存量土地,优先支持争取各级专项补助扶持资金。
四、提升效能,形成行政服务合力
(一)建立“一企一议”制度。泉州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为企业挂牌融资提供专业化服务。企业启动挂牌融资工作应向所在园区管委会和泉州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备案,遇到困难问题可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园区管委会、泉州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及时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企一议”办法为企业解决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
(二)建立行政服务工作机制。对挂牌后备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由泉州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出具“挂牌后备企业证明文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提供优质服务,建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并做好跟踪协调。
(三)建立中介服务备案制度。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合同)、确定服务关系后必须到所在园区、泉州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方可享受本《意见》相关优惠政策。
五、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相关扶持政策的兑现,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各园区管委会初审,属于企业所在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应兑现的政策,报相关县级政府、管委会审批后兑现;属于泉州市本级应兑现的政策,报泉州高新区管委会审核确认后,报市政府审批后兑现。
(二)本《意见》规定的财政补助项目若与之前出台的扶持政策性质相似的,则扶持标准就高不就低,但同一企业在挂牌当年享受的财政奖励总额以企业在挂牌前一年及当年纳税总额受益财政分成部分(合计)为限。
(三)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的挂牌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在申请享受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时,必须扣除政策重叠部分。
(四)在福建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泉州科技型企业,可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
(五)本《意见》有效期内,如果上级新出台企业挂牌鼓励扶持政策,且政策扶持条款多于或奖励标准高于本《意见》的,则贯彻执行新出台政策。
(六)企业在泉州高新区各园区之间搬迁的,不得重复享受本《意见》各项优惠政策。
(七)泉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意见》有关政策的实施规定。
(八)本《意见》由泉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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