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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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次阅读 2024-07-07 12:47:27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余府发〔200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环境,切实缓解中小企业担保难、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2009年4月13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加强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中小企业是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当前,我市中小企业正处在快速发展与全面提升质量效益的重要时期,但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矛盾。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蔓延,融资难问题更显突出。建立和完善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方法,是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重要途径。
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目前还存在着担保机构偏少、资本金不足、实力不强、机制不活、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不能满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现实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的经济发展。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尽快形成与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做大做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加快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出资的担保机构建设。分宜县、渝水区、新余经济开发区均要设立一个政府(管委会)控股或参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仙女湖区、仰天岗管委会也要设立担保机构或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参股。对现有全部由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要加快股份制改造,引进民间资本和外资参股。支持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及各县(区)分公司加快发展,争取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担保。
加快农业产业化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高科技产业企业等产业化专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建设。
要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大力引进和组建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多方吸引社会民间资本在我市创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企业、社会资本和外资参股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大力发展以商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为主体的企业互助式担保机构,逐步形成各类担保机构相互补充、平等竞争的担保体系。
通过努力,力争在3年内,新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10个以上,今年要完成组建农业产业化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现代服务业企业信用担保公司、高科技产业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全市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达20亿元以上,担保能力达150亿元以上。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
充实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全额出资或控股的担保机构的担保资本金。盘活国有资产,加快办理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步伐,进一步充实政府全额出资或控股的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壮大担保实力。各县(区)在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各级各项收费按余府办抄字〔2009〕19号文件规定执行。
改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今后凡市、县(区)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三分之二用于充实担保机构资本金及其体系建设,三分之一用于贷款贴息,切实将财政资金用好用活。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县(区)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只增不减。从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以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对各级各类担保机构的奖励和补助。一是建立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补助制度。凡新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且正常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一年以上,按照《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余府发〔2008〕31号)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实物补助。二是建立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6〕90号文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28号)文件有关规定,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设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各级各类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三是建立担保机构业务发展奖励制度。对新组建的担保机构,在第一年至第三年由市财政按该机构当年担保额的0.1‰予以奖励。各类担保机构正常开展担保业务3年以上,当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总额达1亿元以上,且担保总额比上年增幅达20%以上,由市财政按其担保增加额的0.2‰予以奖励。
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县(区)政府(管委会)出资的担保机构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费用缴纳,参照市里做法执行。新组建的信用担保机构购地新建办公用房,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按照《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余府发〔2008〕31号)有关规定执行。对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按税务部门和《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担保机构的自身建设
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明确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的关系,健全董事会、经理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的科学决策机制。
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担保机构在完善业务评审等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有效的担保项目风险全程管理模式,狠抓规范运作。要建立规范自身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规避和防范信用风险。
加强队伍建设,严格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对现有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清理。各级各类担保机构从业人员要具备相关资格和经历,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济管理工作经历。担保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占各机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推进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
市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加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和担保责任余额,及时受理担保机构承保的融资项目;进一步简化审贷程序,放大信贷规模,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信贷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提高效率,信守诺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的需担保的贷款项目应积极受理,进行担保风险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应予承保。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放贷且担保机构承保的贷款项目,双方要发挥各自优势,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贷后保后监管,共同防范化解信贷及担保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六、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管服务工作
成立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农业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现代服务业指导中心、市房管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要制定对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办法,建立担保机构业务考核制度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和协调,切实落实各项监管措施。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和对外合作等工作;积极支持担保机构开展各项业务,简化办事程序,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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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初见终不悔

江西难得啊

1小时

圈缩在我脚下啦

从目前司法实践的判例来看,观点2为目前的主流观点和主流判决,这也就意味着,银行等信贷机构在办理具体业务时,对房屋权属、抵押人婚姻状况具有审慎的查询和注意义务,且在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应无过错及过失。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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