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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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秀山府发〔2013〕29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6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重庆市新时期治水方略,以水资源合理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三条红线”管理,逐步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严格保护管理的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各行业、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
(三)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15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2.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48%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22以上;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到2020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2.3亿立方米以内;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0%以上。到2030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2.46亿立方米以内;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主要污染物入河库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
1.严格实行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流域和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分配方案,按照市政府下达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要求,组织开展县内水量分配工作,辖区内用水必须在水量分配限额内进行合理配置和计划供给。县水务局组织制定县境内1000平方公里以下河库水量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利局备案。积极推进水权制度建设,在水量分配的基础上,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2.切实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水库或地下取用水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取水许可审批,由有相应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停止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建设项目新增取水通过非常规水源或水权交易方式解决;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从严控制高污染、高耗水等行业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指标不达标的,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审批机关均不予审批。
3.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于直接从河流、水库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相关审批部门不予审批立项和不得审批核准相关行业申请,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工或停产。
4.严格水资源费征缴管理。取用水户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县水务局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取水量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确保应收尽收,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止征收。加强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防止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现象发生。
5.严肃查处违法取水行为。严格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对于非法打井、无证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拒缴水资源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惩处。
6.抓好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取水许可、国土资源管理的规定,强化矿泉水、地热水等取用水管理。凡是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而又申请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县水务局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已投入使用的自备取水设施一律限期关闭和拆除。
7.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县水务局牵头依法制订和完善全县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县域内水力发电、供水、航运和生态用水等调度应服从水资源统一调度。建立健全水资源调度工作机构,建设工作协调与协商机制,严格实行水资源统一调度。
(二)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
1.推进水价改革力度。建立水价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深化城市水价改革,推行城市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工业和服务业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农村饮水安全供水水价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执行。
2.加强节水监督管理。强化取用水户的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抓好非农业取用水户的取用水在线监管,积极推进全县水资源实时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取用水在线监测全履盖。推进灌区取水计量和计划用水管理,逐步将公共供水用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制定节水方案,开展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即“三同时”制度)。县发展改革、水务、环保、规划、建设、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节水监督管理,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取用水户,一律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相关审批部门不予审批核准相关行业申请。
3.强化用水定额管理。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下达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制定的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精细化管理,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建立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建立定期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制度,重点用水户每2年开展1次,其他用水户每4年开展1次。
4.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加大国家有关节水技术推广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通过财政直接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和示范工程。结合灌区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积极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提高农业灌溉水利用率。对现有高耗水、高污染企业,要调整产业结构,逐步淘汰关停,对暂时不能关闭的企业,要加快产业升级和节水技术改造。县有关部门应加快节水技术和节水器具推广,公布有关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推动节水器具标准化建设和管理。
5.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各街道(乡镇)和各部门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积极推进国家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建设一批节水型示范机关、企业、社区、学校,出台优惠政策,鼓励节水减排防污,促进节水事业和节水产业发展。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6.鼓励利用非常规水源。鼓励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积极开展雨水蓄积利用示范工作。制定相应的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推广中水回用,对工业和生活排水进行处理,使其达到规定水质标准后,作为工业冷却、农业灌溉、浇灌绿地、住宅冲厕、道路降尘和洗车用水等。
(三)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1.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开展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估工作,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水功能区产业布局要服从和服务于所在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库)排污总量。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完成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提出分阶段限制排污工作方案意见。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防治农村面源污染,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防治河(库)富营养化。
2.加强入河(库)排污口管理。严格依法开展入河(库)排污口日常监督管理,在入河(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按照《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进行排污口设置论证,编制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政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库)排污口;对排污量接近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库)排污口;对不符合水功能区达标建设要求设置的或不按要求排放的入河(库)排污口,要坚决依法取缔。
3.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县环保部门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排污口责令限期拆除。县水务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按法律法规授权依法取缔饮用水源水库、河流内网箱和肥水养殖承包。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资源涵养保护与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状况,确保饮水安全。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要取用水单位要建立备用水源。
4.保护河(库)生态健康。维持河流合理流量以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保持河(库)生态健康。开展河(库)健康评估,定期发布重要河(库)生态健康状况报告,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实行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各街道(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县政府组织对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县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参照重庆市对区县的相关考核办法,由县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县水务局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管、环保、建设、规划、市政、农业、经济信息、监察、法制、质监、工商、审计、统计等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水务局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县政府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二)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积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切实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必要的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水资源监测、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水资源涵养保护与水生态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县财政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三)加快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加强河流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与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相适应的监控体系。推进各类取水、排水、入河(库)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水文、水环境监测机构要加强水量、水质日常监测。加快全县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水文、气象、水环境、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信息共享,及时发布水资源信息,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法规和水资源知识宣传教育,广泛宣传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内涵,普及日常生产生活中的节水知识,强化广大市民的水安全、水忧患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引导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相互监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强化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和实施“三条红线”管理的进展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水资源管理和决策的透明度。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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