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十九条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就是说,如果夫妻中的另一方1、能证明那笔钱是个人所欠且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2、或者能证明夫妻之间曾有过关于欠款如何偿还的协议并且出借人知道这个协议 就可以在离婚后不共同承担这笔债务。否则夫妻二人要共同承担俟高明裁服 。 原问题:《夫妻双方欠款偿还问题》
2023-02-03 07: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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