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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判侵呑公款是不是程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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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4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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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中就非讼程序的共同规则做出了规定,主要有:(1)优先适用非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5章非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在遵循非讼案件法律性质的前提下,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中相应的程序规定。(2)审判组织的特别性。除了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之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3)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非讼程序。法院审理非讼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非讼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4)审限较短。适用非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一般较短,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则由本院院长批准。(5)实行一审终审。按照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一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形式确定力),申请人对于一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6)非讼判决不具有既判力(实质确定力)。非讼判决确定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不能按照再审程序对该判决提起再审,但是原申请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重新申请,请求法院依照非讼程序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非诉讼法律案件具有两个特征:(1)非诉讼法律案件的内容,既包括无争议、无纠纷的法律事务,又包括已经发生争议的法律事务;(2)非诉讼法律案件的解决途径,是既不需要提交司法机关审判,又不必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而是通过法律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通过法律人员进行诉讼外调解,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提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我国立法上有关非讼程序的共同规则:(1)审判组织的特别性。除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之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2)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非讼程序。(3)审限较短。适用非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一般较短,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则由本院院长批准。)(4)实行一审终审。(5)非讼判决不具有既判力(实质确定力)。即:非讼判决确定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不能按照再审程序对该判决提起再审,但是原申请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重新申请,请求法院依照非讼程序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广义的非讼程序(现代的非讼程序):现行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已删),由于其适用于解决案件的非讼性, 与之相适应的程序也带有明显的非讼性。督促程序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争议为假设前提,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 支付令即可产生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了有效异议,督促程序程序便告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也不具备双方当事人,程序建立在对票据权利没有争议的基础上。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并提出了与申请人对立的主张, 公示催告程序便告终结。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并不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审理和裁判。不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因而也具有明显的非讼性。(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删除该部分) 原问题:《民事非讼程序包括哪些?》
2022-11-10 00: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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