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经营投标程序及规则

首页 > 合同范本 > 文章
554次阅读 2024-06-30 09:33:02

租赁经营投标程序及规则

 

  一、投标答辩

 

  1.投标答辩,由           公司《           厂租赁经营》评标委员会组织,公开进行,允许旁听。

 

  2.《              租赁经营》评标委员会邀请      市公正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投标答辩会议。

 

  3.投标答辩人,由《              厂租赁经营》评标委员会经过初步筛选后产生。没有取得投标答辩权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投标答辩会议旁听。

 

  4.投标答辩的顺序,由投标答辩人抽签决定。答辩开始后,尚未轮到答辩的投标人,不准参加答辩会(包括合伙人)。答辩完毕的投标人,可以列席旁听其他人的答辩。

 

  5.投标答辩人在答辩前,认为个别评委对自己的评判可能产生不公正的结果,有权向评标委员会主任提出请求该评委回避,评标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告知被请求人,在对该投标答辩人的《投标方案》评议和评分时回避。

 

  6.从投标答辩会议开始,到投标答辩会议结束,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准和任何投标答辩人接触,如发现有徇私舞弊行为,撤销其评委资格和有关投标人的答辩、中标资格。

 

  7.投标答辩人应当遵守答辩会议的各项规则,按顺序进行答辩,到时不参加答辩的以弃权论。

 

  8.投标答辩人的答辩时间相等,答辩分为:《投标方案》解释阶段和答辩阶段,每个阶段结束前三分钟,会议主持人应当提醒投标答辩人,到时应当通知答辩人停止发言。

 

  9.投标答辩人的发言要言简意赅、突出重点,以《投标方案》为准,离题太远时,评委会主任应当提醒答辩人进行纠正。

 

  评委向投标答辩人提出的问题,只限于《投标方案》的范围内。投标答辩人对评委提出的与《投标方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10.投标答辩人应以自己的最佳方案,进行一次答辩。

 

  11.《投标方案》中有关投标人的家庭财产部分,评委有为其保密的义务,如因评委泄密,造成严重后果,泄密人应负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二、评标与决标

 

  12.评标委员会委员在评标和决标中,要立场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评分、确切评议,对所有投标答辩人,一视同仁。

 

  13.评委在投标答辩人评分时,禁止相互协商。

 

  评委应当在投标答辩人答辩后十分钟内,就地按时以无记名方式作出自己的评分和评语表,交工作人员进行统计和计算,由公证机关代表进行监督。

 

  14.招标工作人员应当在投标答辩后一日内,对每个投标答辩人的得分及评语要点,整理好后交评委会主任。

 

  15.评委会经过评议,预选四名中标候选人,向           厂职工大会作冶厂方演说。

 

  预选的中标候选人,应认真准备书面演说词,一式两份,交评委会,并按演说词进行演说。

 

  评委会应专门听取            厂职工代表对中标候选人演说的意见。

 

  16.决标由全体评委采用无记名投标方式进行,得票超过评委人数三分之二多数的中标,评委会主任宣布中标人。

 

  投标表决时,应有公证机关的代表参加验票和计算票数。

 

  表决结果如均未超过三分之二的票数时,则依得票数额取其前两名,由评委会进行再次评议表决,得票多者中标。

 

  17.少数评委对中标人有重大异议,认为自己的意见足以说明中标人无经营能力和条件的,可在决标会上要求重新表决。评委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重新投票表决一次,重新表决后的中标人即为中标人,决标终止。

 

  18.投标人放弃中标权的,应在决标前向评委提出。

 

  三、其它事项

 

  19.投标答辩、评标及决标的一切资料,由招标工作人员分门别类,整理存档备查。

 

  20.中标人的《投标方案》和答辩记录作为签订租赁经营合同的依据之一,在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时,中标人反悔的应负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负法律责任,还要赔偿招标单位本次招标及再行招标活动的一切费用。

 

  合伙承租的投标人,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21.本《投标答辩、评标、决标程序及规则》的未规定事宜,评委会主任有权处置。

 

  22.租赁经营合同生效后,招标工作全部结束。

 

23.本规则从                   日生效。

 

 

                                         


收藏

评论

疯子若狂△  

好棒,很全面。

5天前

她有对象先扶我

转发了

半年前

日子还要和你走

转发了

半年前

相关合同范本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热点
相关罪名库
重婚罪的纠纷管辖及救济手段 一、重婚罪的纠纷管辖(1)对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年12月15日发出的《1653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2)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常见情形 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危险驾驶罪四种情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
危险驾驶罪的纠纷管辖及常见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纠纷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经营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
挪用公款罪的罪数问题及相关知识 一、罪数问题(1)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但用户只是提出并要求借用公款的,不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使用者有诈骗故意时,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2)因挪用公款...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刑法条文及案例分析 一、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刑法条文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相关咨询
热门推荐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