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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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09:03:00 1312次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注意:本罪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犯罪数额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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