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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预付卡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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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7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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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再予以退款。本意见仅根据提问者的描述作出,最终意见应以有关事实经具体核实后再行确定,本回答不作为最终的律师法律意见。 原问题:《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有预付卡15天内可无理由退款这项规定?》
2022-11-16 19: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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