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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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 04:20:21 269次阅读

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一) 本意见所称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牧区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项目。

(二)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和帮助。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 大力推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模式。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对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可分项目类别组建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分项目类别组建若干个工程项目部,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对有能力独立实施中小水利工程建设的乡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四) 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

(五) 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2.拟任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工程建设管理经历等。

3.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4.主要规章制度。

5.其他有关资料,包括独立法人单位证明等。

二、健全项目法人机构

(六) 项目法人的人员配备要与其承担的项目管理工作相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法定代表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有比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参加过相应培训。

2.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具有水利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比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参与过类似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工作,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3.财务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经济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从业资格,有比较丰富的经济财务管理经验,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财务审计问题的能力。

4.人员结构合理,应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人员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50%。

(七) 项目法人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一般应设置综合、计划财务、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并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档案、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明确项目法人职责

(八) 项目法人是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核与报批工作。

2.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

3.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开工申请报告报批手续。

4.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5.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

6.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资金申请,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严格按照概预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7.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责任制等情况。

8.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9.负责按照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建设管理信息。

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11.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验收工作。

12.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九) 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

(十) 县级人民政府可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对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地方配套资金和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事项,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四、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十一)建立和完善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考核对象)的考核管理工作由其项目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组织单位)负责。

(十二)考核工作要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相挂钩、建设管理责任可追溯的考核制度。

(十三)对项目法人的考核一般包括年度考核和项目考核,对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考核一般包括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组织单位要根据考核对象的职责,细化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并建立业绩档案。

(十四)根据考核情况,考核组织单位可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奖金可在建设单位管理费或结余资金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中列支。

(十五)根据考核情况,结合各级有关部门开展的检查、稽察、审计等情况,考核组织单位可对不称职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和调整。

(十六)项目法人及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不良行为记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试行代建制等管理方式

(十七)试行代建制。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试行代建制,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

(十八)试行总承包制。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试行总承包制,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选择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实行项目总承包。

(十九)村民自建的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通过成立村民理事会或不同形式的合作组织等方式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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