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挂牌公司股权质押、冻结信息披露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
(股转系统公告〔2017〕406号)
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规定,“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挂牌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为加强对挂牌公司股权质押、冻结信息披露监管,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各主办券商组织所督导挂牌公司开展股权质押、冻结信息披露自查工作,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我司提交加盖主办券商公章的《挂牌公司股权质押、冻结信息披露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同时发送可编辑版本及加盖公章的扫描件至指定邮箱(feedback@neeq.com.cn)。挂牌公司应配合主办券商的工作,并保证所提交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自查发现未就股权质押、冻结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挂牌公司须于2017年9月15日前完成补充披露。补充披露公告中应当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整改措施及效果,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承诺、公司未来自查安排、投资者教育情况等内容。
对于截至2017年9月15日仍存在未完成补充披露、或者新发生应披露而未披露相关质押、冻结信息的挂牌公司,我司将视情况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公司股东应当就所持有股份被质押、冻结的信息及时告知挂牌公司,并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应对股东进行积极教育,督促其规范履行告知义务,相关股东拒不配合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公司应当就已知信息进行披露;挂牌公司董秘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应至少每半个月通过中国结算Ukey对挂牌公司股权质押、冻结信息进行一次查询,发现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编制并披露相关公告,做好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获悉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在知悉所督导的挂牌公司存在股权质押、冻结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应督促挂牌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发生公司停产、停业等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我司汇报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
附件:挂牌公司股权质押、冻结信息披露情况汇总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8月24日
附件
挂牌公司股权质押、冻结信息披露情况汇总表
序号
证券代码
公司简称
股东名称
主办券商
类型
质押或冻结日期
股份数量(股)
占比(本笔质押或冻结股份数/总股本)
累计占比(该股东持有被质押或冻结股份总数/总股本)
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是否披露
未及时披露的,是否已经补充披露
股份持有人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
备注
1
430XXX
质押/冻结
20xx.xx.xx
xx%
xx%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2
3
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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