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商业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照顾问题的意见
((74)商综字第13号 1974年4月15日)
最近,经常收到省、市商业部门来文,询问职工遗属生活困难照顾问题。现统一答复如下:
一、原供销合作社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六二年五月四日《关于供销合作社几个问题的通知》和全国合作总社(64)合干字74号文件的精神,应比照国家机关职工的待遇办理。即除对职工家属进行一次性的抚恤外,如果死者家属生活上有困难,可给予定期的或者临时的补助。
二、商业企业(包括粮食企业)职工的遗属困难补助,可根据一九六四年六月三十日财政部关于职工遗属生活照顾经费开支问题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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