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原告王某某、刘某和被告王某同住株洲市天元区某小区,是同楼层门对门的业主,原告的入户门设计为外开门,被告的是内开门,两家共用一条过道。被告装修时,曾告知原告会更改入户门,但并未具体说明会额外增加一扇外开纱窗门。
事后原告发现,被告纱窗门打开时,自己再开门会出现“门打门”的情况,且必须将被告的纱窗门完全关闭才能通行。对此,原告十分担忧,认为被告增设纱窗门的行为影响其通行便利,且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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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原、被告入户大门呈垂直对面状态,原告通行必然经过被告家门前共用的公共通道,但被告王某增设的外开纱窗门,显然妨碍了原告的出行,存在安全隐患,对原告使用其房屋造成了影响,王某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被告王某所有的房屋,在开发商交付时,房门为朝内开,现其自行增设一扇外开纱窗门,需征得相邻业主的同意。
原、被告两家门对门、楼道较窄,王某增设外开纱窗门,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王某虽有告知会更改入户门,但没有具体说明会增设外开纱窗门,且原告在发现王某增设外开纱窗门后即表示了不同意。据此,法院判决王某自行拆除外开纱窗门,以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涉案楼层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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