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2020年,张某到南京一家公司求职,面试中填报自己毕业于南京大学非全日制本科。很快,张某被录用为该公司新媒体运营总监,转正后工资为3万元。然而,由于张某没有按期提供最高学历复印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到法院。
在庭审中,张某承认自学了南大本科课程,但并未取得学历证书。张某认为,自己在试用期超额完成业绩,证明工作能力与岗位匹配,单位不能因学历辞退他。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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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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