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时间回到2021年的6月21日16时,被告人杜某在进贤县某学校宿舍走廊因为一些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殴打张某。经过鉴定,张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杜某未达轻微伤。
几个月后,被告人杜某在2021年9月16日,主动投案。被告人杜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另外,在案件审理阶段,被害人张某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被告人杜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款人民币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张某已向法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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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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