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
1. 侵犯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只限于法定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不包括简单的交通工具,如马车、自行车、手推车等。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坏的是尚未投入使用或封存不用的交通工具,不能构成本罪;
2. 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必须是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足以使他们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已经造成其倾覆、毁坏的行为,破坏了火车等特定对象,但不足以危及交通工具安全运行的,不构成本罪。所谓“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的危险,并不要求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倾覆或毁坏的结果,只要对交通工具的破坏达到足以使他们发生倾覆或毁坏的危险,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是犯罪的既遂;
3. 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 犯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上出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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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坏交通工具罪的立案标准
1、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
2、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3、行为威胁到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罪为危险犯,不要求有实害结果即可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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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损坏交通工具罪的量刑标准
1、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过失犯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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