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降低
交通行业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船舶检验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国家计委、财政部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现将涉及到交通行业收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
二、水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2%,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6%。
三、交通部门船舶检验费。按《船舶检验计费规定》([93]价费字119号)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降低10%。
四、内河航道养护费。收费标准从按运费收入的8%收取,降低到6%。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国家计委(包括原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及我部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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