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也就是说,完整的笔录包括法庭活动记录,法官和书记员签字,当事人签字。 原问题:《沒有法官和记录人员询问的笔录有法律效益吗?》
2022-11-23 02: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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