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你说的情形是属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他不能直接解除,要对你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达不到工作要求才可以。另外,关于工作业绩,这个也要怎么看,如果单位完全是刁难,给你订个其他人都无法完成的,那肯定也不能作为理由。 原问题:《员工完不成业绩单位能接触劳动合同吗》
2022-08-23 12:10:02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