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70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简易程序三个月的审限肯定是不能延长的,如果法院确实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的,法院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否则超过审限算是法官的错案的,影响他考核。 原问题:《民事简易程序,也开过庭了。三个多月了还没结案,正常吗?》
2022-05-25 01:42:11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