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法院裁定中止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中止执行裁定书,以及原裁定所列中止执行情形已消失的依据;
2、中止后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3、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
二、就和解案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的,则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执行和解协议;
2、被执行人已履行的情况;
3、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情况;
4、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等。
三、就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的情况;
3、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
4、被执行人的下落等。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原问题:《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时,我应该提供哪些材料?》
2022-05-14 03:00:16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