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5.30开始的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应当是2019.5.29到期。如果劳动合同上写的是2019.6.1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那么满1年不满1.5年,已经是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延长到2019.6.8同样是满1年不满1.5年,所以也是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年限按照半年为周期,每满半年就增加半个月工资。也就是说,对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而续延的情况,不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而是按照实际的续延后的期限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追问:谢谢您的回答。对于期限确实是我描述错了。你的回答也是我凭对法理的理解觉得最有可能的,但是我之所以提到8天、5个月、7个月、一年以上这几个期限,是觉得在这个8天上觉得有些瑕疵,如果不是8天呢?如果是1天,也因延续问题而多赔付0.5月工资是否对企业有些显失公平。
另,想请问一下,这些结论是否有着一些法条、司法解释或者案列的支持,烦请列举下,谢谢!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原《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是不满一年算一年,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是不满半年算半年,纵向比较之下,是对用人单位有利(以前是不满半年算一年,现在是不满半年算半年,当劳动者不满一年的尾数工龄不满半年时用人单位就可以少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照你的感觉,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不满半年的尾数工龄比半年多一天就要多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者不满半年的尾数工龄比半年少一天,就少了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所以,这在宏观上对于双方都是公平的。
以下链接的案例,劳动者的工龄是2012.2.20至2015.8.4,是满3年不满3.5年,最终判了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离满3.5年不满4年就差了十几天,如果他再多等十几天等满3.5年后再申请劳动仲裁,就是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了。法律是严肃的,多一天就是多一天,少一天就是少一天,法律法规怎么规定的就按照规定执行。
网页链接 原问题:《劳动合同法定延续后到期不公司续签,如何厘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时间?》
2022-05-16 23: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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