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首页 > 法律条文 > 文章
208次阅读 2024-07-04 05:12:33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商业银行、各银监局应充分认识到实施《资本办法》对于促进银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的重要性,切实加强《资本办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商业银行应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建立由高管层牵头并向董事会负责的《资本办法》实施领导小组,指定专门部门(或团队)统筹《资本办法》的实施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分工,理顺总行(母行)、分行(子行)的职责边界及工作流程,制定清晰可行的实施方案,保证《资本办法》实施工作有序开展。各银监局要确定牵头处室,负责统筹协调辖内法人银行《资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二、加大资源投入力度。商业银行应加大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投入,为《资本办法》的顺利实施提供支持。一是加强资产负债部门、计划财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和信息科技部门的相关人员配置,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二是扩大与《资本办法》实施相关的资本规划、流程更新、技术提升等方面的财务投入,保证《资本办法》实施取得实效。三是在科技资源投入方面,优先考虑与《资本办法》实施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升级项目。银监局应结合辖内法人银行的实际,在监管人员配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项目上优先安排。

三、进一步拓宽培训范围。银监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将举办全方位、多层次的《资本办法》研讨会和培训班。各银监局负责组织对辖内监管人员的培训,2013年应完成对全部法人银行监管人员的《资本办法》培训工作。商业银行应将《资本办法》培训工作纳入2013年度培训计划,组织举办多层次的业务培训。

四、做好监管报表填报工作。银监会继续完善新资本充足率报表制度及信息系统建设、填报说明及培训指导工作。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和银监局要按照新资本充足率报表填报答疑工作机制的流程要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所提问题顺畅报告和及时解答。商业银行应以《资本办法》实施为契机,从组织架构、基础定义、业务流程、数据标准及信息系统等方面持续加强数据质量管理。一是根据《资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行业务实践,明确相关指标和数据的定义,并实现全行的统一标识,确保一致性;二是建立数据质量标准、数据传递流程和交叉核对程序,提高数据质量;三是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不同系统之间的合理对接,提高数据的自动获取能力,降低手工操作的失误率。经银监会核准实施或准备申请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应严格按照《资本办法》有关数据完整性、观察期和质量的要求,持续增强数据收集、存储和分析能力。

五、制定实施资本规划。商业银行应按照《资本办法》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要求,制定并实施资本规划。资本规划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资本充足率目标水平和阶段性目标、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资产扩张计划、资产结构调整方案、盈利能力规划、压力测试结果、资本补充方案等。商业银行的资本规划应至少预测未来三年情况的变化,每年对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并报董事会。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规划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资本约束优先原则,强化资本对业务发展的约束和引导功能;二是合理性原则,选择符合本行实际的资本充足率计量方法;三是审慎性原则,充分考虑未来经济环境的复杂性,合理预测资产扩张速度、资本补充能力等。商业银行应努力将资本约束转化为确保稳健经营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流程。

六、加强监督检查。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和银监局应将商业银行《资本办法》实施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并负责落实对法人银行实施《资本办法》的监督检查。2013年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组织监督检查:一是督促和指导商业银行编制资本规划,评估资本规划的合理性,监督资本规划的落实;二是资本充足率监管报表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以及资本充足率计算的准确性;三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架构、风险评估的全面性和审慎性、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稳健性。四是督促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落实整改措施。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和银监局可根据单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资本规划编制和实施进展,并根据《资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七、推动资本工具创新。在坚持内源性资本补充为主原则的基础上,银监会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的要求,积极实施资本工具创新,拓宽资本补充渠道。考虑到各类新型资本工具发行的迫切性和可行性,2013年银监会将重点推动减记型二级资本工具的试点发行,并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推动权益类资本工具的发行。

八、建立信息交流机制。为做好新监管标准有关制度的后续跟踪及修订完善工作,银监会已建立了信息互动平台,将适时发布相关政策解释文件。同时,银监会将持续监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变化,动态评估《资本办法》实施对银行业经营行为、信贷供给及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在实施过程中,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和银监局应及时向商业银行传导监管政策,主动了解《资本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加强与政策制定部门之间的沟通。商业银行应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以推动有关问题统筹解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4月16日

收藏

评论

囚在她心

学习

2小时

誰爲誰動了情々

转发了

5小时

頖縌ジ荣荣

金融证券并不是人类和全世界最伟大的发明创造,而是有缺陷的产物,而这些基因性缺陷并不后天管理所能解决的。

8小时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热点
相关合同范本
相关罪名库
贪污罪的概念_贪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概念_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情况或是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 ,骗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方式。
非法采矿罪的概念_非法采矿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本罪指违反规定,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自开采,进入到国家规划矿区、对有着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的,私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终止开采后拒不终止,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对矿...
妨碍公务罪的概念_妨碍公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的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是正在依法执...
非法采矿罪的法律内容_非法采矿罪的处罚 一、非法采矿罪在刑法中的规定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相关咨询
热门推荐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