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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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18〕1502号)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运营管理相关事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证券指数的运营管理,便利投资者参与市场,进一步完善市场功能,提高市场运行质量,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编制或委托编制并发布的证券指数(以下简称三板系列指数),以及利用全国股转系统证券转让信息编制的其他证券指数。
第三条 未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全国股转系统证券转让信息编制证券指数。
第四条 三板系列指数的归属、发布、使用和授权管理等相关权益,归全国股转公司所有。
利用全国股转系统证券转让信息编制的其他证券指数,权益归属由相关指数许可协议另行约定。
第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负责三板系列指数的研发编制、信息发布、宣传服务和经营授权等指数管理运营工作。
全国股转公司可根据需要委托其他机构承担前款所述工作,并与相关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设立指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三板系列指数体系规划、指数编制方法和指数运作规则等提供咨询、进行评议。
第七条 三板系列指数的编制方法由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市场特点制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布三板系列指数的基本资料及指数行情。
基本资料包括指数代码、指数名称、基日和基点等信息。
指数行情包括开盘指数、最高指数、最低指数、最新指数等信息。
第九条 三板系列指数通过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通信传播系统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系统或方式对外发布。
第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在指定网站公布三板系列指数的编制方法、指数样本股等相关信息,包括指数计算方法、样本股选取标准与调整周期,以及样本股权重计算方法与调整周期等内容。
三板系列指数样本股进行调整时,应当提前向市场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样本股调整名单及样本股调整生效时间。
第十一条 指数编制机构、研究机构或其他具备指数编制能力的专业机构利用全国股转系统证券转让信息编制指数,须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或其他机构,使用三板系列指数开发产品,须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具体包括:
(一)以三板系列指数作为投资业绩衡量基准;
(二)以三板系列指数开发和经营理财产品;
(三)以三板系列指数开发各类指数基金,包括非交易所上市的指数基金、封闭式基金、上市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交易型基金、分级基金等;
(四)以三板系列指数为基准的期货、期权、权证、互换、掉期等衍生品;
(五)全国股转公司许可的其他产品。
第十三条 相关主体申请使用三板系列指数开发产品,需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全国股转公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并与相关主体签署指数许可协议。
申请使用三板系列指数开发产品的具体申请材料及流程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获得指数编制及开发产品授权的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授权范围和期限使用全国股转公司证券转让信息,不得将全国股转公司证券转让信息用于其他用途或用于非法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发全国股转公司证券转让信息;
(二)配合全国股转公司对使用证券转让信息进行指数编制和开发产品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再许可或共享、出租、转让被授予的许可;
(四)指数许可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努力维护三板系列指数及其相关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不承担因任何原因导致的指数及其相关数据中断、遗漏或者错误而给使用指数及其相关数据的机构或个人造成的损失。
对任何机构和个人因使用三板系列指数及其相关数据造成的损失,全国股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未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利用三板系列指数作为业绩基准或开发相关产品,或擅自使用全国股转系统证券转让信息编制指数的任何主体,全国股转公司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有权要求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对全国股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全国股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行为对全国股转公司名称权、名誉权等造成损失的,全国股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对全国股转公司造成其他严重影响的,全国股转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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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哟,宅女.

转发了

2小时

巫女╰つ

通关测试是几次?换个代码这么难吗?

5小时

丶mr丨内涵

转发了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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