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_全文

首页 > 法律条文 > 文章
176次阅读 2024-07-05 00:51:56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8]29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着力缓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不充分、结构不均衡的问题,引导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现就2018年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支持,聚焦小微企业中的相对薄弱群体。自2018年起,在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以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下同)为考核重点,努力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两增”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确保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维持在合理区间”的要求,2018年将继续统计、监测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即国标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下同)数据,但不再作为考核要求。
二、分类实施考核,兼顾总量增长和结构优化
(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邮储银行
1.考核指标:努力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2.差异化考核:(1)对2017年末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比重超过一定比例的机构,可适度放宽考核要求,确保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户数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2)已按《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7〕25号)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的银行和以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城乡居民为定位的邮储银行,可选择将考核范围扩大为: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和普惠型其它组织及个人经营性(非农户)贷款、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
(二)地方性法人机构
1.考核对象: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
2.考核指标:各银监局辖内法人机构努力总体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3.差异化考核:在辖内法人机构总体实现考核目标的前提下,银监局可对2017年末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比重超过一定比例的法人机构作差异化考核。以支农支小为业务重心、户均贷款余额低的银行,可选择将考核范围扩大为: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和普惠型其它组织及个人经营性(非农户)贷款、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
(三)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1.不作指标考核,保持日常监测、通报。主要监测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户数。
2.相关要求:支持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践行社会责任,探索以事业部机制开展普惠金融服务。鼓励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结合机构和业务特点,以转贷形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批发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转贷双方均应建立单独的批发资金账户,实行台账管理,统计贷款投向明细,避免重复计算;加强对资金用途的跟踪监测,确保批发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小微企业。
(四)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不作指标考核,保持日常监测、通报。主要监测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户数。
三、单列信贷计划,确保信贷投放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初要单列全年监管考核口径下的信贷计划,经本行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向监管部门报送,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
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向银监会普惠金融部报送全行监管考核口径下的信贷计划以及各一级分行信贷计划。
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应当于2018年3月31日前向银监会普惠金融部报送全年通过转贷形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批发资金支持小微企业的计划。
地方性法人机构应向属地监管部门报送全行监管考核口径下的信贷计划。
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制定、分解、落实全口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保持对全口径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四、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和综合成本,提升服务水平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商业可持续前提下,结合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管理,努力将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控制在不超过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的水平。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原则,合理设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落实“两禁两限”收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主动向小微企业减费让利,切实巩固清费减负成果,降低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
五、完善机构体系,强化市场定位
大型银行要继续深化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向基层延伸普惠金融服务机构网点,加快落实“五专”经营机制,参照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统计指标体系,制定普惠金融事业部的信贷管理政策,进行资源配置和内部核算,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缩短决策链条。股份制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探索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邮储银行要继续坚守服务小微企业的定位,提升基层支行信贷服务能力。
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服务地方经济和小微企业的发展方向,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重点向县域和乡镇等地区延伸服务触角。保持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县域法人地位总体稳定,规范发展村镇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
专注于线上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信息技术优势,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效率。
六、优化信贷技术和流程,提升服务效率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丰富获客手段。充分运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新渠道,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对新设小微企业开户的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便利度和满意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改进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科学设定授信审批条件,在做好风险管控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小微企业信贷审批时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探索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制度,按业务类别对小微企业贷款办理时限作出明确承诺,精简耗时环节。
七、加大续贷支持力度,改进贷款支付方式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加强续贷产品的开发和推广,简化续贷办理流程,支持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小微企业贷款期限管理,研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中长期贷款产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不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对自主支付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经过合理的审核流程,充分发挥相关岗位的制衡作用,加强贷后管理和检查。
八、落实尽职免责制度,用好用足各项扶持政策
各商业银行要继续完善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小微企业授信特点的内部尽职免责制度办法,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宣讲传导,重点督促基层网点和一线业务人员落实尽职免责规定。加强对尽职免责调查、评议、认定等相关工作的文档管理,将尽职免责落实情况列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估的重要参考因素。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传导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项扶持政策,重点用好、用足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的定向降准政策和单户授信总额100万元以下(含)的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政策。特别是地方性法人机构,要继续下沉服务重心,优先满足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信贷需求。进一步强化内部绩效考核倾斜,对小微企业业务设立专门的考核指标,提高小微企业业务在全部业务中的考核权重。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和收益权转让等试点业务盘活小微企业信贷资源,进一步拓宽小微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渠道。对近年完成考核指标良好、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户均余额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考核“两增”目标时,可将其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和收益权转让试点、核销等方式盘活、处置的小微企业存量贷款进行还原计算。
九、强化监管督导,做好日常监测分析
继续坚持以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体、银监会和银监局上下联动的监管督导和考核方式。强化分类督导,对完成考核指标良好,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户均余额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正面宣传和正向激励;对未能完成考核指标且差距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系统内通报、下发监管提示函、约谈高管、现场检查、调整监管评级等形式,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
各银监局负责督导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监管考核口径下的信贷计划,审核汇总后于2018年4月15日前报送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同时督促辖内大中型银行一级分行按月向属地银监局报送监管考核口径下信贷计划执行进度,并按季实施考核。各银监局要继续按月统计、监测辖内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户数和申贷获得率的数据,以保持辖内全口径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延续性。为提高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社会效益,各银监局要按季收集监测辖内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小微企业贷款满足度、通过银行信贷促进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和创造经济价值等方面的信息。
十、主动开展信息披露,加强外部联动与经验推广
自2018年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年度报告中主动披露本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包括机构网点建设、信贷投放、客户数量、贷款平均利率水平等基本信息,作为践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各级监管部门要继续深化和推广“银税互动”和“银商合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信息平台建设、动产质押融资、失信惩戒、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等方面的合作。系统总结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梳理各地方政府在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降低第三方收取的融资附加成本、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方面的良好实践,因地制宜加以复制推广。
2018年2月11日
收藏

评论

你忘了我吧

加强监管!

8小时

温柔又骄傲

点赞了

10天前

执念莫相言╮

好,转发一下!

半年前

查看更多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热点
相关合同范本
相关罪名库
贪污罪的概念_贪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概念_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情况或是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 ,骗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方式。
非法采矿罪的概念_非法采矿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本罪指违反规定,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自开采,进入到国家规划矿区、对有着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的,私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终止开采后拒不终止,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对矿...
妨碍公务罪的概念_妨碍公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的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是正在依法执...
非法采矿罪的法律内容_非法采矿罪的处罚 一、非法采矿罪在刑法中的规定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相关咨询
热门推荐
推荐文章